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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类注释说明: |
|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税号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税号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税号39.13);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税号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税号1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