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33) |
| 本类注释说明: |
|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二)税号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三)税号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税号33.02所称“香料”,仅指税号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税号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税号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税号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