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税号32.03及32.04的货品、税号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税号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税号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税号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
(三)沥青胶粘剂(税号27.15)。
二、税号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税号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税号32.06包括以税号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税号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税号32.12的瓷漆及税号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税号32.08包括由税号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税号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