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药品 (30)
>3001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3002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3003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6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本类注释说明: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 (二)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号25.20); (三)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号33.01); (四)税号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号34.01的其他产品; (六)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号34.07); (七)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号35.02)。 二、税号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断、抗体及抗体片断缀合物。 三、税号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税号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税号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号30.06而不得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号):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及外伤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及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 (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血型试剂;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税号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十)废药物,即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