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
(二)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号25.20);
(三)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号33.01);
(四)税号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号34.01的其他产品;
(六)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号34.07);
(七)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号35.02)。
二、税号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断、抗体及抗体片断缀合物。
三、税号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税号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税号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号30.06而不得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号):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及外伤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及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
(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血型试剂;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税号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十)废药物,即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