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有机化学品 (29)
>2901无环烃
>2902环烃
>2903烃的卤化衍生物
>2904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论是否卤化
>2905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06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07酚;酚醇
>2908酚及酚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09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过氧化酮(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0三节环环氧化物、环氧醇、环氧酚、环氧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1缩醛及半缩醛,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2醛,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环聚醛;多聚甲醛
>2913品目2912所列产品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4酮及醌,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5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6不饱和无环一元羧酸、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7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8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19磷酸脂及其盐,包括乳磷酸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20其他非金属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2921氨基化合物
>2922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2923季铵盐及季铵碱;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924羧基酰胺基化合物;碳酸酰胺基化合物
>2925羧基酰亚胺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及亚胺基化合物
>2926腈基化合物
>2927重氮化合物、偶氮化合物及氧化偶氮化合物
>2928肼(联氨)及胲(羟胺)的有机衍生物
>2929其他含氮基化合物
>2930有机硫化合物
>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2932仅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2933仅含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2934核酸及其盐,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其他杂环化合物
>2935磺(酰)胺
>2936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包括天然浓缩物)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上述产品的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2937天然或合成再制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白细胞三烯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改性链多肽
>2938天然或合成再制的苷(配糖物)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2939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2940化学纯糖,但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但不包括品目2937、2938、2939的产品
>2941抗菌素
>2942其他有机化合物
本类注释说明: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号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 ),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税号29.36至29.39的产品,税号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税号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一)、(二)、(三)、 (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15.04的货品及税号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税号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税号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尿素(税号31.02或31.05); (六)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税号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税号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税号32.12); (七)酶(税号35.07); (八)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税号36.06); (九)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号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税号38.24); (十)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税号90.01)。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货品,应归入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 四、税号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税号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税号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税号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五、(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 (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号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税号;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号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税号中的最后一个税号。 (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税号29.05)。 (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税号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汞或铅)。税号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税号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 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七、税号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税号29.37所称: (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主要起激素作用的”,不仅适用于激素衍生物以及主要起激素作用的机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税号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以及结构类似物。子目属于本章任一税号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税号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