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28)
>2801氟、氯、溴及碘
>2802升华硫磺、沉淀硫磺;胶态硫磺
>2803碳(碳黑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其他形态的碳)
>2804氢、稀有气体及其他非金属
>2805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钪及钇,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汞
>2806氯化氢(盐酸);氯磺酸
>2807硫酸;发烟硫酸
>2808硝酸;磺硝酸
>2809五氧化二磷;磷酸;多磷酸,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810硼的氧化物;硼酸
>2811其他无机酸及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2812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
>2813非金属硫化物;商品三硫磷
>2814氨及氨水
>2815氢氧化钠(烧碱);氢氧化钾(苛性钾);过氧化钠及过氧化钾
>2816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
>2817氧化锌及过氧化锌
>2818人造刚玉,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氧化铝;氢氧化铝
>2819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820锰的氧化物
>2821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及以上
>2822钴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商品氧化钴
>2823钛的氧化物
>2824铅的氧化物;铅丹及铅橙
>2825肼(联氨)、胲(羟胺)及其无机盐;其他无机碱;其他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
>2826氟化物;氟硅酸盐、氟铝酸盐及其他氟络盐
>2827氯化物、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溴化物及溴氧化物;碘化物及碘氧化物
>2828次氯酸盐;商品次氯酸钙;亚氯酸盐;次溴酸盐
>2829氯酸盐及高氯酸盐;溴酸盐及过溴酸盐;碘酸盐及高碘酸盐
>2830硫化物;多硫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831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2832亚硫酸盐;硫代硫酸盐
>2833硫酸盐;矾;过硫酸盐
>2834亚硝酸盐;硝酸盐
>2835次磷酸盐、亚磷酸盐及磷酸盐;多磷酸盐,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836碳酸盐;过碳酸盐;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2837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
>2838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
>2839硅酸盐;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2840硼酸盐及过硼酸盐
>2841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2842其他无机酸盐及过氧酸盐(包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但叠氮化物除外
>2843胶态贵金属;贵金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贵金属汞齐
>2844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可裂变或可转换的化学元素及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及残渣
>2845品目2844以外的同位素;这些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846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2847过氧化氢,不论是否用尿素固化
>2848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不包括磷铁
>2849碳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2850氢化物、氮化物、迭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可归入品目2849的碳化物除外
>2851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金属汞齐除外
本类注释说明: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号只适用于: (一)单位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税号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税号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投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税号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税号28.38),税号28.43至28.46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税号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合物: (一)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税号28.11); (二)碳的卤氧化物(税号28.12); (三)二硫化碳(税号28.13); (四)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税号28.42); (五)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税号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税号28.51),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五所述的产品; (四)税号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税号32.07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人造石墨(税号38.01);税号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号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税号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税号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八)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税号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税号28.11。 五、税号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税号28.42。 六、税号28.44只适用于: (一)锝(原子序43)、钷(原子序61)、钋(原子序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可/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物; (五)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税号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税号28.48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税号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