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27)
>2701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2702褐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2703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不论是否制成型
>2704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制成型;甑炭
>2705煤气、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但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除外
>2706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留,包括再造焦油
>2707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2708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
>2709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废油
>2711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2712凡士林;石蜡、微晶石蜡、疏松石蜡、地蜡、褐煤蜡、泥煤蜡、其他矿物蜡及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着色
>2713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残渣
>2714天然沥青(地沥青)、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沥青岩
>2715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粘剂、稀释沥青)
>2716电力
本类注释说明: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税号27.11; (二)税号30.03 及30.04的药品; (三)税号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税号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然而,它不包括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三十九章)。 三、税号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石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 (三)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子目一、子目号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号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公斤的煤。 三、子目号2707.10、2707.20、2707.30、2707.40、2707.6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萘”、“酚”,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1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在210摄氏度时按体积计馏出量在90%及以上(包括损失部分)的产品(美国材料试验学会D86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