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不包括:
(一)供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税号25.17);
(二)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税号25.19);
(三)主要含有石油的石油储罐的淤渣(税号27.10);
(四)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五)矿物棉(税号68.06);
(六)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税号71.12);
(七)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铳(第十五类)。
二、税号26.01至26.17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税号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税号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税号26.20仅适用于:
(一)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灰或残渣,但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除外(税号26.21);
(二)含有砷的矿灰、残渣,不论其是否含有金属,用于提取或生产砷、金属及其化合物。
子目一、子目2620.21所称“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是指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例如,四乙基铅)储罐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
二、含有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归入子目262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