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運輸變更﹛取消的辦理,應遵循下述規則:
﹛﹛(1)承運人在貨物起運前可要求變更運輸貨物的名稱﹛數量﹛起訖地點﹛運輸時間﹛收發貨人,貨物起運后僅在可能條件下要求變更到達地位或收貨人;承運人可要求變更運輸日期﹛車輛种類和行車路線﹛
﹛﹛(2)貨物起運前,可辦理取消托運;貨物起運后,則不辦理取消托運﹛
﹛﹛(3)承﹛托雙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取消運輸,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變更﹛取消運輸,須經雙方同意;變更﹛取消運輸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公函﹛電報﹛變更計划表等)提出或答复:托運人電話申請變更,需詳細說明運單編號和變更事項,雙方复述無誤,作好電話記錄,事后補變更手續﹛
﹛﹛(4)運輸變更﹛取消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划的,在達成變更﹛取消的協議前,應報下達計划的主管部門核准﹛
﹛﹛(5)因變更﹛取消運輸而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變更方﹛取消方負擔;如變更運輸的要求是在合同規定期限外提出,還須負擔雙方已造成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