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因故需要海關給予特殊考慮的,可向辦理進出口貨物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放行﹛
(一)擔保范圍:下列情況,海關可以接受擔保申請﹛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的貨物許可証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待提取或發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時不能交驗有關單証(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要求先放行,后補交單証的;
4)亟待提取或發運的進出口貨物,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要求先放行貨物,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在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6)在減免稅審批環節中,海關對申請減免稅的貨物有疑義,而貨物的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又不能提供詳細說明,需待貨物進口后,經海關調查落實方可具体确定該貨物的征﹛減﹛免的以及減免稅手續不全而貨物已到港的;
7)在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環節,因稅則歸類﹛審价等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爭議,由貨物的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的;
8)加工貿易備案審批資信擔保等原因的;
9)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准的﹛
(二)下列情況,海關不接受擔保申請﹛
1) 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証件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物﹛文物﹛中西藥品﹛食品﹛体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的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机等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能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或証明的﹛
(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向海關提供擔保,并要求當事人提供不同標准的擔保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
2)申請扣留或者放行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的;
3)進口經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告決定要求提供擔保的產品;
4)有違法嫌疑,但無法扣留或者不便扣留的;
5)受海關行政處罰的境內沒有永久性住所的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繳請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四)擔保方式:繳納保証金或提交保証函﹛
1﹛保証金:保証金的金額相當于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之口﹛
2﹛保証函:擔保人必須是中國境內法人,其申請經海關批准后,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証函一式兩份,并加蓋印章,雙方各持一份﹛
3﹛新﹛海關法﹛第六十八條對以哪些財產﹛權利提供擔保作了規定;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五)擔保的銷案
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事先規定的義務后,海關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保証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証函予以銷案﹛未能按擔保期限辦理銷案手續的,海關將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將保証金抵作稅款﹛責令擔保人按規定補辦進出口手續,并視情節輕重,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處以罰款;
2﹛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視情節輕重,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處以罰款;
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