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利用計算机等現代化設備來高效處理對外貿易方面的信息,沒有統一協調的商品名稱及編碼是難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們又再進一步研究一個更高層次﹛在更大范圍內協調的商品目錄,它就是后來被人們稱之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以下簡稱為﹛協調制度﹛)的商品目錄﹛﹛﹛但是很多外貿人員知道海關稅則多過﹛協調制度﹛,因為他們常用海關稅則,而我國的海關稅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
﹛﹛中國出口商品网目前產品庫的分類就是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HS)為基礎的,因此要求企業(免費會員)自動登錄時,需填寫海關稅則號,即商品名稱編碼,只有正确的填寫海關稅則號才使商品分類﹛搜索不致出錯﹛目前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為基礎制訂本國海關稅則﹛我國海關稅則于1985年3月開始采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1992年1月1日經國務院稅則委員會審定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和統計商品目錄﹛正式實施﹛為了与世界經濟接軌,海關稅則中的商品編碼調整多次,2000年就調整了一次﹛
﹛協調制度公約﹛
﹛﹛以前眾多的國際通用的商品分類目錄實施后難以統一執行,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國際公約的約束﹛總結了這個經驗,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制定時,國際上簽訂了一個國際公約來約束和管理﹛﹛協調制度﹛亦是如此﹛為了保証﹛協調制度﹛的統一執行,在制定﹛協調制度﹛的同時,協調制度臨時委員會還准備了﹛協調制度公約﹛﹛公約制定時,各國主要就發展中國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協調制度﹛和歐洲共同体及其成員國的表決權等問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爭論﹛1983年6月,﹛協調制度公約﹛終于在海關合作理事會通過,該公約已于1988年1月1日實施﹛
﹛協調制度﹛的主要优點
﹛﹛﹛協調制度﹛是國際上多個商品分類目錄協調的產物,是各國專家長期努力的結晶﹛它的最大特點就是通過協調,适合于与國際貿易有關的各個方面需要,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种﹛標准語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統﹛通用﹛准确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体系﹛所謂﹛完整﹛是由于它將目前世界上國際貿易主要品种都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适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目錄全向型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它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項目,使任何進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無法預計的新產品,都能在這個体系中找到自己适當的位置﹛﹛系統﹛則是因為它的分類原則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用途來分類排列;又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進出口量較大而又難以分類的商品,如燈具﹛活動房屋等專門項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歸類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門外漢也不難將其掌握﹛講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已為上百個國家使用,這些國家的海關稅則及外貿統計商品目錄的項目可以相互對應轉換,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适于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供國際運輸﹛生產部門作為商品目錄使用,其通用性超過以往任何一個商品分類目錄﹛至于﹛准确﹛,則是指它的各個項目范圍清楚明了,絕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項目除了靠目錄條文本身說明外,還有歸類總規則﹛章注﹛類注和一系列的輔助刊物加以說明限定,使得其項目范圍准确無誤﹛
﹛﹛除了﹛協調制度﹛本身的优點外,它作為一個國際上政府間公約的附件,國際上有專門的机构﹛人員進行維護和管理,技術上的問題還可利用世界上各國專家的力量幫助解決,各國也可通過制定或修訂﹛協調制度﹛,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施加本國的影響,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類目錄所難以比擬的﹛
﹛﹛當然,由于﹛協調制度﹛制定時發達國家參与程度較發展中國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歐美等國家的為多﹛又由于其是國際上互相協調的產物,有些商品的分類顯得不那么科學﹛合理﹛但我們可以因勢利導,通過增加本國子目等辦法來使﹛協調制度﹛中國化,為我國經濟利益服務﹛
﹛進出口稅則﹛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工農業生產水平日益提高,對外經濟貿易進一步擴大,進出口商品結构有較大變化,1985年﹛進出口稅則﹛的分類已不能完全适應﹛同時,由于稅則和統計所使用的商品分類目錄的結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從而給制定關稅政策等經濟政策帶來困難﹛此外,在我國申請恢复關貿總協定席位時,也需要提供以﹛協調制度﹛的數据作為關稅減讓談判的基礎﹛因此,要求我國的稅則和統計目錄盡快采用﹛協調制度﹛,以深化改革,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關稅制度的一項重大調整﹛
﹛﹛由于我國當時的海關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与﹛協調制度﹛的分類結构和繁簡程度不同,所以,不論是商品子目還是商品稅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一對應,因此,在轉換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轉換原則:
﹛﹛(1)原稅則中為体現國家產業政策和關稅政策專門列出的子目,在新稅則中仍應單獨列目﹛
﹛﹛(2)國家控制或限制進口且近年來進口量較大的貨品和一些新技術產品,原稅則中未單獨列目的,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3)在我國進口或出口貿易中所占比重較大,需要進行統計的商品,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4)實行許可証管理且范圍明确﹛技術上能夠區分的商品,在新稅則中可單獨列目﹛
﹛﹛(5)原稅則中,稅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稅則中能夠合并為一個子目,則一般不再單獨列目﹛
﹛﹛(6)對于貿易量小且稅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當合并子目﹛
﹛﹛(7)技術上難以區分,又無特殊政策要求的貨品,一般不單獨列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