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該條第一款所列的9類暫准進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包括經海關批准的延長期)內,可以暫不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暫准進口貨物應自暫准進境之日起按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款的計征辦法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18號)的規定執行﹛
﹛﹛對于2003年12月31日前批准進境的暫時進境貨物,其批准期限跨年度至2004年的,其中屬于﹛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9類貨物,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他暫准進口貨物,應自規定期限(不包括經海關批准的延長期)屆滿之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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