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6日通過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根据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國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實施与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另外,根据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根据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