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權的產生雖然基于法律的規定,但其行使則往往有賴于具有專門知識的海事律師的輔助﹛ 依据我國﹛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享有船舶优先權的海事請求有: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据勞動法律﹛行政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船舶在運營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以上海事請求權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优先權受償權即為船舶优先權﹛确定享有船舶优先權的海事請求是行使該項權利的前提﹛因行使船舶优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价款中先行撥付,只對所剩价款行使船舶优先權﹛
律師在從事此項業務時,還涉及到船舶优先權与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的關系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