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貨物在海上運輸滅失或損坏后,當事人首先必須确定責任主体,否則,根据我國﹛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自承運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承運人的,承運人或船東免除責任﹛此項規定表明當事人訴錯對象除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外,更嚴重的是重新起訴時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雖然﹛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似乎可以确定簽發提單者即為承運人,但實踐中卻因种种原因,使承運人的識別頗為困難﹛總体上來說,提單上的簽字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響,影響的大小因船舶經營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班輪運輸中提單上的簽字
﹛﹛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接受托運人的訂艙,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向其簽發提單﹛此時提單上通常印有班輪公司的抬頭,提單上的簽字或船長的簽字,或者是班輪公司的代理人代承運人的簽字﹛這兩种情況的承運人都應當是班輪公司﹛
﹛﹛有時班輪公司因運力不足,會從其他公司以期租合同的方式租用船舶經營班輪運輸﹛這种情況下班輪公司接受托運人的訂艙后,通常會簽發帶有自己公司名稱抬頭的提單,提單上的簽字可能是船長的簽字﹛班輪公司的代理人代承運人的簽字或者是班輪公司代理人代船長的簽字﹛
﹛﹛如果适用中國法律,依据我國﹛海商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如果适用英國法,則情況比較复雜﹛具体要結合提單上的簽字和提單上的其他條款來認定誰是承運人﹛
﹛﹛非班輪運輸中提單上的簽字
﹛﹛在承租人(期租情況下)不是班輪經營人情況下,由于簽發提單屬于船舶營運的范圍,因此期租合同通常規定,承租人有權要求船長就所運輸的貨物簽發提單或者承租人自己或委托其代理人直接代理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簽發提單﹛在實踐中,承租人經常再通過航次租船的方式承運他人的貨物,則此時,提單上的簽字在認定提單所証明的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方面同樣有重要的影響﹛
﹛﹛在英國法中,如果提單正面清楚的標明承運人的身份,則按照此標明識別承運人﹛如果提單的正面沒有清楚標明承運人的身份,則提單簽字的影響將結合提單中其他條款的內容來決定﹛
﹛﹛在美國法中,如果承租人簽發提單時以承運人名義,而未得到船東授權,則船長簽章的事實不足以約束船東﹛
﹛﹛在中國法中,﹛海商法﹛第72條第2款關于﹛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的規定,在涉及期租合同的非班輪運輸中,對承運人的識別沒有任何幫助﹛目前學術界的主要觀點認為,如果承租人運攬第三人的貨物,則承運人的識別需要按照租船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單的簽發人和簽發的形式,以及其他具体情況進行認定﹛
﹛﹛如果提單是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承租人的名義簽發的,并且提單中沒有其他与內容矛盾的條款,則承租人應當視為承運人;如果提單當中有承運人識別條款或者光租條款,則根据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提單的手寫﹛打印條款效力應高于提單中的印刷條款,因此 是應當以提單中的簽字為准,將承租人确定為承運人﹛
﹛﹛如果提單是承租人或者代理人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者載貨船的船長簽發,則應當認為提單所証明的運輸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托運人所訂立,即船舶所有人是承運人﹛因為如果期租合同中已經授權簽發人可以如此簽發提單,這种授權可以視為船舶所有人委托簽發人代理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合同中無此規定,則适用表見代理的理論,由于期租合同關系的存在,托運人有理由相信提單簽發人有如此授權,提單簽發人的行為构成表見代理﹛但如果租船合同規定承租人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以承租人名義簽發提單,則視托運人是否知道合同中有此規定來确定承運人﹛如果托運人不知道此規定,則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為承運人;如果托運人知道此种規定,則承租人為承運人﹛
﹛﹛可見,承運人的識別确有一定的標准,當确實無法确定誰是承運人時,唯有通過同時起訴船東和承租人才能避免訴錯對象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