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簡稱﹛FMC﹛)在一些主要城市,陸續開辦講座,向与航運業務有關的人員介紹FMC的管理職能和執法范圍,回答從業人員提出的問題﹛
﹛﹛由于美國航線的貨物基本上通過服務合同出運,故從業人員提出的問題中有許多涉及到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1) 服務合同是由一家美國無船承運人簽訂的,可否在美國進口貨物運輸中將這一無船承運人作為船公司海運提單上的收貨人,將美國境外的另外一家無船承運人作為發貨人?
﹛﹛(2)如果船公司提單這樣制作,簽約的無船承運人可否不簽發自己的提單?
﹛﹛美國政府管理部門對此類具体的業務問題,通常都不作明确答复,而只是提出處理問題的指導原則﹛FMC表示,簽約的無船承運人必須簽發自己的提單,船公司所承運的服務合同貨物,必須是該簽約無船承運人自己的貨物﹛在其他場合,FMC的官員對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表示:服務合同項下出運的貨物,必須是簽約方可以對其擁有物權的貨物,如貨主可因是貨物的買方或賣方而對合同貨物擁有物權;無船承運人則必須在簽發自己的提單后,方可對所運貨物擁有物權﹛
﹛﹛鑒于此,為避免出現被FMC認為是允許他人非法使用服務合同的情況,筆者認為經營美國航線的船公司應根据FMC的原則性要求,就提單的繕制作出明确的規定﹛
﹛﹛使用服務合同出運貨物的主体
﹛﹛能夠合法使用合同者為:(1)合同的簽約方;(2) 被列入合同的附屬公司;(3) 如合同為托運人協會所簽,有權使用合同的協會成員公司﹛船公司不應允許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使用服務合同出運貨物﹛
﹛﹛根据FMC關于使用服務合同出運貨物的人必須對所運貨物擁有物權的要求,有權用約方的名稱應在船公司提單上顯示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或是同時作為發貨人和收貨人,且其名稱必須与服務合同中所列名稱完全一致﹛
﹛﹛在有權用約方的托運人身份為貨主的情況下,如這一用約方為貨物的發貨人,應將其名稱顯示在提單的發貨人欄內,收貨人欄目可按其要求填寫;如這一用約方為貨物的收貨人,應將其名稱打在收貨人欄內,發貨人欄目可按其要求填寫﹛需要注意的是,有權用約方為貨主時,不得將無船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作為提單上的發貨人或收貨人,除非在服務合同中另有明确說明﹛
﹛﹛如果有權用約方為無船承運人,則應將這一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打在提單的發貨人欄內,將該無船承運人或其合法代理作為提單上的收貨人﹛對于此類貨載,任何貨主都不得作為船公司提單上的的發貨人或收貨人,也不得在收貨人欄內顯示﹛to order﹛的字樣﹛
﹛﹛如有權用約方使用代理發運貨物,且欲將這一代理顯示在發貨人欄內,則該代理的名稱需与用約方的名稱一起打在發貨人欄內,但必須同時注明這一代理為用約方的代理﹛在美國,只有FMC發給証書的遠洋運輸中介人,即無船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才能作為出口貨物發貨人的代理﹛在其他國家,這一代理應為無船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
﹛﹛在一些情況下,由于信用証要求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將有權用約的貨主顯示為提單上的收貨人,而只能將其作為通知方﹛在此情況下,應要求用約方出具証明,說明即使在只將其作為提單通知方的情況下,該用約方仍然是貨物的所有者﹛如FMC調查人員對有權用約方未作為提單發貨人或收貨人持怀疑態度時,船公司即可出具這一証明,說明据此而相信用約方在事實上仍為貨物的所有者﹛但若用約方為無船承運人,或為貨主身份的發貨人,則不應允許其使用這一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