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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業審批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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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証書﹛以下簡稱批准証書 ﹛

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証書 ;

7.資信証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

8.投資者出資協議;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 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 附表從略-編者 ;

13.交易條款﹛

以上文件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并加蓋公章﹛

二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該審核包括:

1.項目設立的必要性;

2.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申請人資格;

4.申請人信譽;

5.業務人員資格﹛

三 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后,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准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 及全部申請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時間要求,報外經貿部審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1.文件不齊;

2.申報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經貿部已經通知暫停受理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經過調查核實后,給予不批准批复﹛

1.申請人不具備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資格;

2.申請人自申報之日前5年內非法從事代理經營活動,受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3.申請人故意隱瞞﹛謊報申報情況;

4.其他不符合﹛規定﹛第五條有關原則的情況﹛

六 申請人收到外經貿部同意的批复的,應當于批复之日起60天內持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正本 ,憑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外經貿部領取批准証書﹛

七 企業成立并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后,可申請擴大經營范圍或經營地域﹛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后,按﹛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報批﹛

企業成立并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后,在形成一定經營規模的條件下,可申請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該企業持其所在地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持外經貿部的征求意見函 ,向擬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不合計划單列市 進行申報,后者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外經貿部報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總公司﹛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非營業性的辦事机构,必須報該辦事机构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業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請,除報送本細則第十二條中有關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批复影印件 ;

2.批准証書影印件 ;

3.營業執照影印件 ;

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2附表2,設立子公司的為附表1 附表從略--編者 ;

5.經營情況報告含网絡建設情況 ;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負責人簡歷;

7.上一年度年審登記表﹛

九 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机构,申請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應當于批复之日起90天內持總公司根据本細則第十條規定增資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報告及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正本 ,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外經貿部領取批准証書﹛

十 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領証手續或者自領取批准証書之日起超過180天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的,除申請延期獲准外,其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十一 外經貿部可以根据國際貨運代理業行業發展﹛布局等情況,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申請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經貿部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十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更,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并換領批准証書:

1.企業名稱;

2.企業類型;

3.股權關系;

4.注冊資本減少;

5.經營范圍;

6.經營地域﹛

發生以下變更,在報外經貿部備案后,直接換領批准証書:

1.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冊資本增加;

4.隸屬部門﹛

十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持批准証書向工商﹛海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任何未取得批准証書的單位,不得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使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

年審和換証

一 外經貿部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行年審﹛換証制度﹛

二 外經貿部負責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的年審及全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換証工作﹛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含國務院部門直屬企業及异地企業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年審工作﹛

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 報送年審登記表﹛驗資報告及營業執照影印件 ,申請辦理年審﹛年審工作的重點是審查企業的經營及遵守執行﹛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企業年審合格后,由行業主管部門在其批准証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

四 批准証書的有效期為3年﹛

企業必須在批准証書有效期屆滿的60天前,向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申請換証﹛企業申請換領批准証書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換証登記表;

2.批准証書正本 ;

3.營業執照影印件 ﹛

五 企業連續3年年審合格,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准証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報送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証書﹛

六 行業主管部門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換証時應當對其經營資格及經營情況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批准証書:

1.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2.不按時辦理換証手續;

3.私自進行股權轉讓;

4.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營業場所﹛注冊資本等主要事項而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七 企業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請換領批准証書,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資格自批准証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外經貿部將對上述情況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予以注銷或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喪失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如欲繼續從事該項業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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