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是一個重要內容﹛我國﹛海商法﹛明确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根据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在通常情況下,持有提單就意味著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國外買家沒有付款贖單,就不能合法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承運人無單放貨必須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但是最近在﹛海商法﹛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記名提單下的無單放貨,傾向意見認為承運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不同之處,廣大貨主單位應給予高度的重視﹛﹛﹛根据提單上所列收貨人,可以將提單分為下列三种提單:一是記名提單,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我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并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二是不記名提單,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指示提單又可分為按記名人的指示和按指示交付的提單﹛前者一般為某銀行的指示,這是在跟單信用証方面常用的;后者未記名,視為按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指示提單經指示人背書轉讓,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其理由是承運人在目的港向誰交付貨物,來源于托運人的指令﹛托運人的這种指令,通常是通過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的記載以及其后的行使控制權的行為,而被固定并体現于提單之上,使得承運人在目的港可以知悉托運人指令其將貨物交給誰﹛指示提單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所以托運人給承運人的交貨指令只有通過背書轉讓提單這一行為使承運人知悉﹛承運人要檢查提單的背書,也就要求提貨人出示提單﹛不記名提單由于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托運人給承運人的交貨指令通過轉讓提單這一行為下達給承運人﹛所以,提貨人必須向承運人出示正本提單以証明托運人已將正本提單轉讓給自己﹛對于記名提單,托運人的交貨指令在貨物交運時已經确定,即將貨物交給記名的收貨人﹛
﹛﹛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即托運人的交貨指令已經明确﹛承運人只需在目的港查明向其提貨的人是否是提單上的記名人,向記名人交貨即履行了按照托運人的指令去交貨的責任和義務﹛托運人是否已將正本提單流轉給記名人,或者記名人是否持有正本提單,并不能証明或推翻托運人已經下達給承運人的交貨指令﹛就記名提單的物權憑証的功能而言,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傾向性意見認為記名提單實際上不具有提單的性質,類似海運單﹛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五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根据涉案提單的規定使用美國法﹛
﹛﹛依据美國﹛1916年提單法﹛,承運人有理由交貨給托運人在記名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承運人向記名提單的記名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提貨人出示或提交記名提單的義務;作為承運人的輪船公司根据記名提單的約定將貨物交給記名收貨人的行為符合美國法律,并無過錯﹛因此,持有記名提單的托運人針對承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雖然該案不是适用我國﹛海商法﹛而是适用美國法律作出的判決,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明确指出:﹛本案提單是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証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下發的﹛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第四十條﹛托運人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的請求能否受到法律保護?﹛,解答認為﹛根据﹛海商法﹛的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背書轉讓﹛在貨物交付前,托運人可以憑其持有的記名提單行使中途停運權,甚至与收貨人協商修改提單記載的事項﹛但是在貨物交付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之后,托運人即喪失了對其所持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任何權利﹛托運人憑記名提單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貨物損失的,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确保在信用証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