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國際貿易中,因為提單的可轉讓性,使其在貿易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經常出現在目的港無人提取貨物﹛遲延提取貨物的情況﹛承運人面臨著運費無法收回﹛貨物堆存費不斷增加的情況﹛這些責任由誰承擔?本文作者結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提單項下的收貨人是否應當承擔提貨義務,以及其承擔提貨義務的條件進行探討﹛收貨人的界定
﹛﹛根据我國﹛海商法﹛第42條第4項,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該條規定借鑒了﹛漢堡規則﹛中收貨人的定義﹛在我國﹛海商法﹛的法律背景下,從享有權利的角度來看,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在概念上是具有同一性的﹛從該定義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當然的給收貨人規定提貨的義務﹛
收貨人承擔提貨義務的法律依据
﹛﹛1. ﹛海商法﹛第86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适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該條經常成為承運人主張收貨人負有必須提貨義務的最主要的法律根据﹛但該條規定并沒有涉及一般情況下誰負有提取貨物的義務以及不履行提貨義務的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也不能得出收貨人負有必須提貨義務的結論﹛
﹛﹛2. 我國﹛合同法﹛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309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該條規定适用于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情形,實際上,從該條有關逾期提貨的規定得不出收貨人負有必須提貨義務的結論﹛
收貨人不當然的成為提貨義務的主体
﹛﹛1.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与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遵循合同相對性的要求,實際上,單純的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不足以導致﹛約束第三人性質﹛﹛因此收貨人不當然的承擔提貨義務﹛
﹛﹛2.買賣合同与運輸合同的銜接和區分﹛認為收貨人當然的成為提貨義務主体的一個重要理由是:收貨人經常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根据買賣合同和調整買賣合同的法律,買方有提取貨物的義務;運輸合同從屬于買賣合同,應該和買賣合同銜接﹛這种觀點強調買賣合同和運輸合同的協調,但把兩种法律關系混為一談,把買賣合同的當事方義務与運輸合同相提并論﹛
提單制度對确定收貨人承擔提貨義務的影響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証明,法律直接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据提單的規定确定﹛﹛海商法﹛沒有加入收貨人必須提取到港貨物的義務,同樣,提單持有人也沒有必須持提單提取到港貨物的義務﹛從合同轉讓的角度看,提單的轉移并不能代表運輸合同的轉讓或者在提單持有人与承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遵循合同相對性的要求,實際上,單純的海上貨物運輸關系不足以導致﹛約束第三人性質﹛﹛正是由于提單在貿易﹛結算等領域的重要作用,才使得必須在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的法律上對提單權利人享有權利的根据作出解釋﹛然而,實踐中确定收貨人是否應承擔提貨義務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原則﹛
收貨人承擔提貨義務的條件
﹛﹛收貨人在什么條件下應當承擔提貨義務呢?筆者認為,收貨人承擔提貨義務的條件是依据提單主張提貨﹛收貨人如果依据提單主張提貨,則表明其接受提貨義務轉移的意思表示﹛
﹛﹛認為﹛依据提單主張提貨﹛包含接受提貨義務轉移的意思表示的理由一是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說認為收貨人取得權利和義務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海商法﹛第78條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据提單的規定确定﹛﹛收貨人在作出特定行為之前應該知曉法律的規定,這是主張提貨行為具有特定意思表示的前提﹛二是收貨人同托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雖然買賣与運輸是兩個法律關系,不能直接將買賣中的義務适用到運輸中﹛但是該規定卻是作為買方的收貨人所清楚的,因此收貨人的主張提貨行為具有承擔義務的意思表示﹛三是提單中的規定﹛收貨人主張提貨的依据是提單,提單中經常有條款規定﹛貨方﹛的責任,其中就包括提貨的義務﹛收貨人將包含此類條款的提單作為主張提貨的依据也表明了收貨人接受債務轉移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