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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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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經營活動(以下簡稱﹛結轉﹛)﹛

第三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向各自主管海關申報結轉計划,經雙方主管海關備案后,可以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

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貨物實施單項統計﹛

第四條轉出﹛轉入企業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划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并如實填寫﹛申請表﹛的各項內容﹛

一份﹛申請表﹛只能對應一個轉出企業和一個轉入企業;一份﹛申請表﹛只能對應轉出企業一本﹛加工貿易手冊﹛(包括聯网監管電子帳冊,以下簡稱﹛手冊﹛),但可對應轉入企業多本﹛手冊﹛﹛結轉雙方填寫的商品編號﹛數量﹛計量單位應當一致﹛

第五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見附件3,企業按格式自行印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注﹛保稅結轉貨物﹛字樣;

(二)列明轉出﹛轉入企業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數量﹛收發貨時間﹛收發貨單編號等內容;

(三)每批次收發貨記錄加蓋經主管海關備案的企業結轉專用名章﹛

第六條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有逾期未報核﹛手冊﹛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第七條轉入﹛轉出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計划備案手續:

(一)轉出企業在﹛申請表﹛(一式四聯)中填寫本企業的轉出計划,憑﹛申請表﹛向轉出地海關備案;

(二)轉出地海關備案后,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余三聯退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三)轉入企業自轉出地海關備案之日起20日內,持﹛申請表﹛其余三聯,填寫本企業的相關內容后,向轉入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轉入企業在20日內未遞交﹛申請表﹛,或者雖向海關遞交但因﹛申請表﹛的內容不符合海關規定而未獲准的,該份﹛申請表﹛作廢﹛轉出﹛轉入企業應當重新填報和辦理備案手續;

(四)轉入地海關審核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第四聯交轉入﹛轉出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第八條轉出﹛轉入企業辦理結轉備案手續后,應當按照經雙方海關核准后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轉入﹛轉出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記錄應當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2)上進行如實登記,并加蓋企業結轉專用名章﹛

結轉貨物退貨的,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將實際退貨情況在﹛登記表﹛中進行登記,同時注明﹛退貨﹛字樣,并加蓋企業結轉專用名章﹛

第九條轉出﹛轉入企業實際收發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一)轉出﹛轉入企業應當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可以憑一份﹛申請表﹛分批或者集中辦理報關手續﹛轉出(入)企業每批實際發(收)貨后,應當在90日內辦結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

(二)轉入企業憑﹛申請表﹛﹛﹛登記表﹛等單証向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進口報關手續,并在結轉進口報關后的第二個工作日內將報關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三)轉出企業自接到轉入企業通知之日起10日內,憑﹛申請表﹛﹛﹛登記表﹛等單証向轉出地海關辦理結轉出口報關手續;

(四)結轉進口﹛出口報關的申報价格為結轉貨物的實際成交价格;

(五)一份結轉進口報關單對應一份結轉出口報關單,兩份報關單之間對應的申報序號﹛商品編號﹛數量﹛价格和手冊號應當一致;

(六)結轉貨物分批報關的,企業應當同時提供﹛申請表﹛和﹛登記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業超過規定時限申請辦理結轉報關手續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后,可以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結轉企業以外匯結算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報關單外匯核銷証明聯﹛

第十一條主管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結轉實行計算机管理的,企業可以通過网絡辦理結轉備案﹛登記及報關手續﹛

第十二條轉出﹛轉入企業違反本辦法,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同一直屬關區內企業之間的深加工結轉比照本辦法辦理,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簡化備案手續,具体辦法由各直屬海關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75號海關總署令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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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 上海海關:海關﹛窗口﹛推行﹛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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