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口岸動植物檢疫局﹛省動物﹛植物檢疫所: 依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計价格[1994]795號文頒布﹛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費管理辦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收費標准﹛)第十三條的規定,就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收費補充通知如下:
一﹛﹛收費標准﹛第十四類第五項報檢單工本費,按每份0.5元計收﹛
二﹛以商品進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費標准﹛第六類第二項棉麻類的收費標准計收﹛病原菌的收費標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費標准計收﹛
三﹛船舶總吨位的概念,是指設計運載能力﹛
四﹛船舶﹛車輛動植物檢疫申報簿工本費,每本按10元計收﹛
五﹛蜂蜜檢疫費按第六類第二項的收費標准計收﹛
六﹛來自疫區或發現有害生物的非應檢物的植物性包裝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費3元,每批最低收費10元﹛
七﹛出口動物產品需要植物檢疫証書的,另收取植物檢疫証書費﹛
八﹛觀賞魚按照﹛收費標准﹛第一類第五項魚蝦類相關收費標准計收﹛
九﹛出口活貝類按每吨20元計收﹛
十﹛﹛收費標准﹛第六類備注所指疫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虫﹛雜草名錄所列的84种病﹛虫﹛雜草和必須處理的其他危險性病﹛虫﹛雜草(含超過標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指動物不包括伴侶動物﹛
十二﹛根据﹛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口岸動植物檢疫机關需要對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作熏蒸處理的,收費標准報經當地物价部門批准后,向報檢單位或個人收取熏蒸處理費﹛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也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收費,減免收費必須事先報請我局批准﹛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原動植檢計字(1994)5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