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關總署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2002年第23號有關執行﹛曼谷協定﹛的公告和國家質檢總局印發的﹛﹛曼谷協定﹛优惠原產地証明書簽証管理規定﹛的要求,為使我國出口貨物在﹛曼谷協定﹛成員國順利通關,獲得關稅減讓的优惠待遇,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一﹛ 自2002年10月1日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開始對韓國﹛斯里蘭卡簽發﹛曼谷協定﹛出口貨物原產地証明書﹛
二﹛ ﹛曼谷協定﹛出口貨物优惠原產地証明書的簽發,限于正式与我國達成雙邊協議的﹛曼谷協定﹛成員國正式公布的﹛減讓表﹛內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協定﹛成員國的原產地規則﹛
三﹛ 目前申請簽証暫采用手工方式,証書由企業繕制﹛申請單位必須向當地檢驗檢疫机构提交﹛﹛曼谷協定﹛出口貨物优惠原產地証明書申請書﹛,填制正确清楚﹛曼谷協定﹛出口貨物优惠原產地証明書和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資料﹛含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必須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四﹛ ﹛曼谷協定﹛出口貨物优惠原產地証明書的格式,以普遍优惠制原產地証書Form A 代替,文种為英文﹛証書編號規則為注冊號/B年號/流水號﹛証書第四欄應注明﹛曼谷協定原產地証書﹛(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五﹛ ﹛曼谷協定﹛优惠原產地証書共有12欄,除第八欄外,其余各欄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產地証書Form A相同﹛﹛曼谷協定﹛优惠原產地証書第八欄填法如下:
1. 完全原產于出口成員國的貨物,填寫﹛P﹛;
2. 貨物運往韓國,含有進口成分,填寫﹛W﹛,并在字母下面標上產品的六位數編碼,如﹛W﹛ 9503.70;
3.貨物運往斯里蘭卡,含有進口成分,填寫﹛Y﹛,并在字母下面標上進口成分占產品F.O.B.(离岸价)的百分比率,如﹛Y﹛ 45% 請各企業充分利用普惠制,擴大我國外貿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