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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优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簽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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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优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簽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証明文件﹛我國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簽証管理工作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負責;証書的簽發和對出口產品申請原產地証明書的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机构(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負責﹛

對需要在香港簽署﹛未再加工証明﹛的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經給惠國确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委托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香港負責辦理簽署工作﹛

第三條 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簽發,限于給惠國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對我國實行普惠制待遇的國家所給予關稅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須符合給惠國原產地規則﹛

第四條 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切實保証申請和填報的內容真實﹛准确﹛

授權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切實做到加強管理,認真簽証,及時准确,維護信譽﹛

第二章 申請﹛注冊和考核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可以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三)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机构;

(四) 對外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五)經營旅游商品的銷售部門;

(六) 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需出售展品﹛樣品等的有關單位﹛

第六條 凡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單位,必須預先在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五條(六)項所列單位可酌情處理﹛

第七條 注冊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領取﹛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FORM A)注冊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

(二)申請單位將填制的﹛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FORM A)注冊登記表﹛,呈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并按規定提交審批机關的批件和營業執照﹛﹛三來一補﹛企業還應提交協議副本﹛申請單位使用的中英文對照的簽証印章和手簽人員姓名及手簽筆跡都必須在注冊時進行登記備案﹛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表格和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派員深入調查﹛經審查合格的,准予注冊,發給﹛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注冊登記証﹛﹛對注冊登記實行每兩年复查一次﹛

第八條 為确保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真實性和准确性,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受理注冊登記過程中,應著重調查和考核下列內容:

(一)生產加工單位的性質﹛經營管理和設備等狀況;

(二)生產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況;

(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裝物料的來源及所占比例;

(四)完成檢驗和最后包裝的情況;

(五)出口產品的包裝,商標及嘜頭情況﹛

經過認真調查,應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管理情況﹛出口商品的受惠資格﹛申請單位是否能注冊,做出結論﹛

第九條 已經注冊的企業﹛工厂必須建立完整的進料記錄﹛生產記錄和出貨記錄﹛其中,出貨記錄必須記載出口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包裝﹛標記嘜頭﹛出厂价格﹛出運日期和進口國別等內容﹛上述記錄和資料應保存兩年以上,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及給惠國海關复查﹛

第三章 申請簽証和制証

第十條 申請單位的証書手簽人員應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員﹛原則上,每個單位可有三名以內手簽人員,并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培訓﹛經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証書上簽字﹛

手簽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申請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單位必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申請書﹛一份;

(二)﹛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FORM A﹛一套;

(三)正式的出口商業發票副本一份,申請單位使用的發票需蓋章或手簽.發票不得手寫,并應注明包裝﹛數量﹛毛重或另附裝箱單和重量單﹛

(四)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必須提交﹛含進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細單﹛﹛

(五)對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方式生產的出口商品,還應提交有關的進料憑証﹛必要時,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信用証﹛合同﹛提單及報關單.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原則上向產品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簽証:

(一)貨物由當地運到异地口岸出口;

(二)在异地組織貨源并直接出口﹛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辦理异地簽証時,應向异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出示﹛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注冊登記証﹛,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申請异地簽証的商品,凡含有進口成份的,還應提交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出具的﹛GSP原產地標准調查結果單﹛﹛

第十四條 對使用外國商標的商品,凡符合原產地規則的,申請單位可以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但是,該商品及其包裝上不得出現香港﹛澳門﹛台灣及中國以外的產地制造的字樣﹛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于貨物出運前五天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簽証﹛貨物出運前未能及時申請,亦可事后申請簽証﹛辦理﹛后發証書﹛,申請單位應提交報關單或提單或運單,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証書第四欄加蓋﹛后發﹛印章(ISSUED ETROSPECTIVELY)﹛

第十六條 如果已簽發証書的正本被盜﹛遣失或損毀,申請單位請求重新簽發証書時,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一)提交由法人簽字的書面檢查;

(二)在市級以上的報紙上聲明原發証書作廢﹛

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審查﹛同意重發証書時,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証書的第四欄加蓋﹛ 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証為XXXX年XX月XX日所發第XXXXX號証書的复本,原証書作廢﹛,英文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WHICH IS CANCELED﹛

第十七條 如果申請單位要求更改已簽發証書的內容時,必須申述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据,同時應退回原証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經核實并收回原發証書后,可簽發新証書﹛原証無法追回的,將按第十六條有關遺失証書處理,同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新証書的第四欄注明﹛XXXX年XX月XX日簽發的第XXXXXX號証書作廢﹛(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 IS CANCELLED)﹛

第十八條 經給惠國确認,貨物經香港轉運時,需在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上簽署﹛未再加工証明﹛的,有關申請人可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重發証書或更改証書內容,申請單位均須重新履行申請手續,并提交﹛重發或更改FORM A証書申請單﹛﹛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應按規定繳納費用﹛凡申請重發証書和更改証書的,均應重新繳納簽証費﹛

第二十一條 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FORM A)由申請單位填制﹛

第二十二條 FORMA証書是國際上通用的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格式﹛申請單位所需証書原則上由我國統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國家按聯合國貿發會規定格式印制的証書﹛

第二十三條 FORM A証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應進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況下,第二欄可以使用給惠國的文种﹛嘜頭標記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實填制﹛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的手簽人員應熟悉各給惠國普惠制實施方案,給惠商品名稱和編碼,熟悉所經營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況及加工工序情況,自覺執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切實保証所填制的証書真實﹛准确﹛

第二十五條 証書各欄目內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証面必須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損﹛FORM A証書的填制方法,詳見本實施細則的附件﹛

第四章 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証

第二十六條 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簽証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經過嚴格培訓,考試合格,并向給惠國主管當局注冊備案;

(二)熟悉各給惠國的普惠制實施方案,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格式內容及其填制方法;

(三)了解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

(四)熟悉本地區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构成和加工工序情況;

(五)正确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六)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胜任簽証工作﹛

第二十七條 簽發FORM A証書的步驟如下:

(一)接受申請:應查看單証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簽字有無錯漏﹛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接受﹛

(二)審核簽發:必須審查証書与申請書﹛發票是否一致,各欄內容是否真實,商品歸類和文字繕打是否准确﹛對含有進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細單等資料,必要時,對產品進行實地調查﹛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審核异地商品簽証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或者產生疑問,應及時与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聯系﹛符合要求的証書,由授權的官員在証書正本的第十一欄簽名并加蓋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簽証章﹛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請后,一般用兩個工作日完成証書的簽發工作﹛特殊情況,可以簽發急件﹛需要到申請單位或工厂進行調查的,不受兩個工作日時間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每套証書只簽發一份正本,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不再副本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條 留底的証書副本﹛申請書﹛發票副本和其它有關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應存放在專柜內,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一條 為防止偽造﹛假冒証書,避免盲目簽証,确保証書的真實性和准确性,維護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簽証信譽,在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中需要辦理普惠制產地証明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可派官員隨團(組)到境外簽証﹛

第五章 調 查

第三十二條 在審核簽証過程中,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調查的重點是含進口成份的商品﹛除審閱資料外, 必要時應實地調查証書項下商品的原材料情況,進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況,据此判斷該商品是否符合有關給惠國的原產地標准﹛

第三十三條 對生產出口商品的工厂,尤其是生產含進口成份的 商品的工厂,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應加強監督管理﹛對生產﹛完全原產﹛產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數不少于5%, 對生產含進口成份產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數不少于10%﹛檢查結果應填寫﹛FORM A証書簽証后的抽查或查詢調查記錄﹛,并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第六章 處理退証查詢

第三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收到給惠國主管普惠制的有關當局的退証 查詢后,應及時地﹛認真地進行核實調查:先將退証与存檔的有關資料逐一核對;再會同有關人員到出口單位和生產厂調查核實產品的原 材料﹛零部件來源﹛成本明細情況及加工工序﹛對專題查詢,還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根据調查結果,通過分析對方意圖,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有的放矢地擬出复函用語﹛

處理退証查詢,應本著實事求是,統一對外的原則,既要符合給惠國普惠制方案的規定,又要有利于擴大我國出口,維護我國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維護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信譽﹛

第三十六條 答复處理查詢函,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凡給惠國主管當局對我提出的退証查詢(包括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轉給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由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不包括下屬處級机构)負責對外答复﹛對例行查詢的答复函件,一般由主管處領導負責核簽,對專題查詢的答复函件,應由局領導核簽﹛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應將國外對方來函﹛退証复印本﹛答复函件及附件抄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有關單位備案﹛如有重大問題,還要抄報我駐有關給惠國大使館商務處﹛

第三十七條 給惠國主管當局同時向几個簽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同一种商品進行查詢,或經調查認為本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沒有把握答复的函件,各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應在兩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對方來函及有關附件的复印本﹛答复函稿等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然后決定由誰對外答复﹛如指定簽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答复的,其處理辦法同前所述,如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答复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答复函抄給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備案﹛

第三十八條 如被查詢的產品非屬簽証机构所在地區生產的,該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可將查詢函复印給生產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后者應根据來函提出的問題協助調查核實﹛在兩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函告有關簽証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由該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外答复﹛ 答复函應抄送協助調查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備案﹛

處理退証查詢的時限,從收到查詢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如在給惠國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做出答复的,應向對方說明原因,取得諒解,不得無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九條 對給惠國主管當局的退証查詢,應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做好登記和統計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在上述調查工作中,被調查和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積极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開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資料和証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章 懲 處

第四十條 下列行為屬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一)偽造﹛變造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FORM A;

(二)擅自涂改﹛加添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証書的內容;

(三)填報不真實的內容,隱瞞進口成份;

(四)提供假單据;

(五)轉借﹛轉讓或冒領証書或﹛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注冊登記証﹛;

(六)貨物經香港轉運,對申請簽署了﹛未再加工証明﹛項下的商品進行除為了使貨物處于良好狀態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再加工﹛

第四十一條 凡屬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中所列行為之一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撤銷注冊,取消申請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資格;情節輕微的,給予罰款或通報處理﹛

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申請复議或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貨物運抵香港后,對申請辦理了﹛未再加工証明﹛項下的商品進行了再加工;或者偽造﹛未再加工証明﹛的,一經發現,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今后停止對有關申請單位簽署﹛未再加工証明﹛,收回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并通知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停止有關出口商的出口商品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

第四十三條 凡簽証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者,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懲處﹛

第四十四條 凡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違反本實施細則關于辦理﹛异地申請﹛ 的規定者;第一次處以警告處分,第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則取消簽發証書的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授權簽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應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以前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報下列材料:

(一) 普惠制簽証管理工作總結;

(二) 退証查詢情況報表;

(三) 應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規定及時上報微机統計軟盤﹛

第四十六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可根据﹛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体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篇文章: 普惠制產地証明書格式A(Form A)填制說明
*下篇文章: 申請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証書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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