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設立境外認証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二﹛設立依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第十三條,﹛境外認証机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机构,須經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与所從屬机构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証活動﹛境外認証机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机构的申請﹛批准和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審批登記与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三﹛許可條件
境外認証机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
(2)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四﹛實施机關:
國家認監委
五﹛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國家認監委根据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証﹛
(三)受理申請后,國家認監委按規定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体審查﹛
(四)國家認監委根据規定,對專家評審結果,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外國/台港澳認証机构常駐代表机构批准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期限
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專家組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專家評審費用按規定收取)
設立境外認証机构常駐代表机构申請書
1.申請机构名稱:
2.注冊地:
3.法定代表人:
4.机构業務簡介:
5.設立常駐代表机构目的:
6.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机构名稱:
7.駐在地址:
8.首席代表:
9.業務范圍:
10.駐在期限:
11.常駐代表:
12.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13.簽字人姓名及職務:
14.申請日期:
申請設立境外認証机构常駐代表机构提交文件清單
1﹛由該机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机构名稱﹛負責人員﹛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
2﹛由該机构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証書
3﹛由同該机构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資本信用証明書
4﹛該机构委任常駐代表机构人員的授權書
5﹛該机构委任常駐代表机构人員的簡歷及身份証明(复印件)
6﹛該机构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証明(复印件)和業務介紹﹛
7﹛﹛外國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常駐代表机构信息調查表﹛
8﹛﹛外國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常駐代表机构人員信息調查表﹛
9﹛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复印件)
10﹛辦公用房可用作涉外辦公用房的証明(复印件)
11﹛授權書(當代表處數量多于一個時,須有一個代表處取得總協調職能的授權書)
12﹛ 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權的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13﹛發証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4﹛發証机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電子版)
15﹛發証机构在中國大陸認証企業名錄(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認証涉及的員工數﹛對應專業范圍[如IAF專業代碼],三年內認証企業初審﹛監督審核和复審的現場人日數等)
16﹛常駐代表机构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聲明(內容見附件)
17﹛代表机构運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