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境外評估机构認可
二﹛依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核,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机构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商檢机构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机构指定的檢驗机构以及經國家商檢局批准的其他檢驗机构,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以及國內外有關單位或者外國檢驗机构的委托,辦理規定范圍內的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証書﹛
﹛境外評估机构認可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第25號令)
三﹛許可條件
(一)有專業評估人員五人以上;
(二)具備与所申請業務相适應的技術能力;
(三)具有良好信譽;
(四)注冊資本為50万美元以上﹛
四﹛實施机關
國家質檢總局
五﹛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全部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國家質檢總局根据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証﹛
(三)受理申請后,國家質檢總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体審查,對申請單位的業務范圍﹛專業人員﹛技術能力及管理水平等進行審查﹛
(四) 經審查合格,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价值鑒定机构認可証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費
許可工作不收費,專家評審工作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附件:
1﹛提交材料目錄
1)﹛書面申請
2)﹛机构登記注冊証明(复印件)
3)﹛相關資信証明
4)﹛五人以上專業評估人員的相關資質証明(复印件)
5)﹛質量管理文件(复印件)
6)﹛与所申請業務相适應的技術能力的証明文件(复印件)
7)﹛相關業務証書樣本
8)﹛机构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