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總項目:設立認証培訓﹛認証咨詢机构審批
分項目:認証咨詢机构設立審批
二﹛依据
﹛國務院對确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審批登記与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三﹛申請條件
(一) 認証咨詢机构設立的申請條件
1.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有符合認証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50万元;
4.有5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証咨詢人員,其中高級審核員/高級咨詢師2名,審核員/咨詢師3名﹛
(二) 分支机构設立的申請條件
1.有固定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
2.有2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証咨詢人員,其中高級審核員/高級咨詢師1名,審核員/咨詢師1名;
3.有符合認証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三) 擴大業務范圍的申請條件
1.已獲得批准,且批准書有效期為4年;
2.有1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審核員/咨詢師;
3.有相應領域管理文件
(四) 辦事處的備案
1.有總部投資的固定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
2.有總部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3.有符合認証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五) 境外認証咨詢机构在華常駐代表机构的設立條件
1.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
2.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3.有符合認証認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實施机關
1.受理机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批准机關: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
五﹛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申請人向所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新設立咨詢机构須提交:
1) ﹛認証咨詢机构設立申請書﹛(見附件1)一式兩份;
2) 机构注冊資金証明;
3) 机构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証明;
4)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 經營場所使用証明;
6) 机构質量管理体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一套);
7) 机构擬聘用的主要負責人和專職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証明﹛注冊資格証書(如果不是CNAT注冊人員,須提供CNAT出具的确認文件);
8) 擬執行的認証咨詢收費標准及認証咨詢收費用途的說明﹛
9) 對机构獲得批准后從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承諾;
10) 對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諾﹛
擴大業務范圍須提交:
1) ﹛認証咨詢机构擴項申請書﹛(附件2)一式兩份;
2) ﹛認証咨詢机构批准書﹛(复印件);
3) 申請擴項的專職人員名單﹛專職聲明(原件)﹛資格証件复印件;
4) 申請擴項相關領域的体系文件﹛
5) 對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諾﹛
設立境外認証咨詢机构在華常駐代表机构(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机构﹛)須提交:
1) 由該机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机构名稱﹛負責人員﹛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附件3);
2) 由該机构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証書;
3) 由同該机构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資本信用証明書;
4) 該机构委任常駐代表机构人員的授權書;
5) 該机构委任常駐代表机构人員的簡歷;
6) 該机构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証明(复印件)和業務介紹;
7) ﹛外國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常駐代表机构信息調查表﹛(附件4);
8) ﹛外國認証机构及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常駐代表机构人員信息調查表﹛(附件5);
9) 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复印件)
10) 辦公用房可用作涉外辦公用房的証明(复印件)
11) 授權書(當代表處數量多于一個時,須有一個代表處取得總協調職能的授權書)
12) 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權的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13) 發証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4) 發証机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電子版)
15) 發証机构在中國大陸認証企業名錄(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認証涉及的員工數﹛對應專業范圍[如IAF專業代碼],三年內認証企業初審﹛監督審核和复審的現場人日數等)
16) 常駐代表机构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聲明
17) 代表机构運作程序
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發出書面通知﹛
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申請材料初審合格后,簽署推荐意見并加蓋公章,郵寄或當面提交國家認監委﹛
(二) 審查﹛決定
1. 國家認監委認可監管部按照﹛新設立認証咨詢机构審批要點﹛,由2名工作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當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時,認可監管部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認証咨詢机构申報材料存在問題表﹛(附件6),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轉發申請人﹛
3.申請人提交補正資料仍不符合要求時,認可監管部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轉達申請人﹛如申請人仍有申請意向,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材料不退回);
4.當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時,將擬設立認証咨詢机构或擬擴項認証咨詢机构或擬設立常駐代表机构的机构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在國家認監委网站上公示30日﹛若相關方在公示期內對國家認監委的公示無异議,組成專家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查,專家組審查30日﹛
5﹛國家認監委依照專家評審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1) 准予許可,對于新設立認証咨詢机构和常駐代表机构,認可監管部分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認証咨詢机构設立批准通知書﹛(附件7)或﹛外國\台港澳認証﹛認証培訓﹛咨詢机构常駐代表机构批准書﹛;(附件8),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轉發申請人;對于擴大業務范圍机构,認可監管部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認証咨詢机构批准書﹛(附件9)﹛
2) 不予許可,認可監管部通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申請人﹛
(三) 發証
1.新設立和常駐代表机构:申請人完成企業注冊,國家認監委在收到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實的﹛企業營業執照﹛(复印件)后,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認証咨詢机构批准書﹛,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轉發申請人;
2.擴大業務范圍:申請人持原﹛認証咨詢机构批准書﹛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換領新的﹛認証咨詢机构批准書﹛﹛
(四) 到期延續行政許可
到期需延續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
(五) 審批流程
見審批流程圖(附件10)﹛
(六) 辦公地址
北京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B座2105﹛2111室﹛
六﹛期限
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檢驗檢疫局自受理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
2.認監委自接到申請材料后,在20日內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申請材料公示日期為30日,專家組審查30日時間不包括在內)﹛
八﹛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
備注:相關標格和認証咨詢机构設立審批流程圖可在國家認監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