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証的簽發
二﹛依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
﹛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机關簽發的健証書﹛該証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許可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四﹛實施机關:
口岸檢驗檢疫机构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机构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証明或工作証﹛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三)對經健康体檢未發現上述五种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証﹛;對患有上述五种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証﹛,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
根据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价格[2003]2357號),每証10元,健康体檢費用按當地規定另行收取﹛
附件1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証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