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
二﹛依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据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証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20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1號)
﹛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細則﹛(檢衛函[2000]10號)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1995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 化妝品標簽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厂名,并注明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証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當注明批准文號﹛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當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适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三﹛許可條件
(一)標簽標示內容符合銷售國強制要求;
(二)化妝品標簽標注內容与化妝品相符;
(三)申請人可為進出口化妝品的經營者或代理人﹛
四﹛實施机關
受理机构:國家質檢總局或各地檢驗檢疫机构
審核机构:國家質檢總局
五﹛程序
(一) 申請人向國家質檢總局或任一檢驗檢疫机构提出申請并提
交有關材料(見附件)﹛
(二) 受理机构根据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標簽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証﹛受理同時,通知申請人將檢驗樣品寄送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進行符合性檢驗﹛
(三) 受理申請后,受理机构按規定對標簽及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体審查﹛受理机构為各地檢驗檢疫机构的,審查結束后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四)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收到樣品后進行符合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五) 國家質檢總局根据規定,對申請材料﹛審查意見及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做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准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証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檢驗時間為28個工作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
七﹛收費
根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价格[2003]2357號),收取化妝品標簽登記審核費(含証書),每种標簽300元,檢驗按2357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