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賠償責任(一)國家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依照法律承擔的賠償責任﹛与民事賠償相比它有以下特點:
1.國家賠償的主体是抽象的國家﹛
2.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違法﹛
3.國家賠償的范圍有嚴格的限制﹛
4.國家賠償以交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二)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國家賠償法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
狹義或實質上的國家賠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被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法律規范,即國家賠償法典﹛其主要是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准﹛方式和程序﹛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它是我國國家賠償的基本法律﹛
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有關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种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國家賠償法﹛和其他規定國家賠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如﹛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海港管理暫行條例﹛等﹛
二. 國家賠償責任的构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賠償法﹛第1條規定,﹛國家机關和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据此,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權主体﹛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組成﹛
(一)侵權主体
國家賠償的侵權主体是一定范圍的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据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机關是指享有一定權力,執行國家職能的國家机构﹛包括國家行政机關﹛國家審判机關﹛國家檢察机關和國家軍事机關﹛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則是指上述机關中擔任一定公職,依法執行公務并領取薪傣的人員﹛
(二)侵權行為
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行使職權時的合法行為,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給予補償﹛但不發生國家賠償問題﹛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多种:行使職權的行為﹛民事行為﹛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等﹛而國家賠償中的侵极行為必須包含著國家職權的運用﹛非運用國家職權行為,如國家机關民事活動行為﹛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都与行使職權無關,不构成國家侵權責任﹛
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即為違法行使職權:
① 認定的事實主要証据不足;
② 作出的制裁措施适用法律錯誤;
③ 超越職權,行使權力;
④ 濫用職權,以极謀私;
⑤違反法定程序,嚴重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權利﹛違法行使職權是國家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沒有損害事實,就無從談起﹛由于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尚屬初創,加之國家財力有限,并不是有了損害事實都能得到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對損害賠償的范圍作了限定﹛
① 損害必須是合法的民事權利,不包括政治權利﹛
② 并非所有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都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對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造成損害的,國家才予賠償﹛
③ 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法律責任构成要件之一﹛國家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侵權行為与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必然的﹛符合邏輯的聯系﹛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國家賠償責任才能成立﹛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列适當彌補;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能夠負擔的狀況;便于計算,簡便易行﹛三項原則确定的﹛
(一)國家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复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复原狀﹛﹛因此我國國家賠償方式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恢复原狀為輔﹛上述三种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賠償計算標准﹛國家賠償法﹛對不同類型的損害,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准﹛
1.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准﹛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种賠償標准計算簡單,易于執行;适合我國的經濟水平,而且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調整,賠償金也可以相應地調整﹛國家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數額以國家統計局發表的統計數据為准﹛
2.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根据造成傷害的不同程度,可分為一般身体傷害﹛人身致殘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三种情況﹛
(1)造成身体傷害的,應當交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這里所說的﹛身体傷害﹛是指通過醫療能夠复原的一般傷害﹛一般身体傷害的賠償包括醫療費和誤工減少的收人﹛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費﹛營養費和交通費﹛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中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交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指因殘疾喪失的收入和解決致殘后生活困難所需的如安裝假肢﹛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照顧等各項費用﹛殘疾賠償金根据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則為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以上兩點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原則上要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受損害的,能夠恢复原狀的恢复原狀﹛不能恢复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滅失的,按照國家市場价格結合被損物新舊程度,估价予以賠償﹛財產已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价款﹛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抑﹛凍結﹛造成財產損坏或者滅失的,應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恢复原狀﹛
(3)吊銷許可証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在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的基本工資等﹛因此國家對這類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受害人在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可得利益﹛這是考慮到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而規定的﹛
(4)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除上述三种主要的﹛明顯的造成財產權的損害外,還可能存在一些其他類型的損害行為﹛﹛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概括性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這也就确定了我國國家賠償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原則﹛
四﹛國家賠償的時效和費用
(一)國家賠償的時效
國家賠償的時效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如果請求人在該法定期間內不請求賠償,即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5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賠償費用
1.國家賠償費用來源﹛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机關向請求人支付的費用﹛﹛國家賠償法﹛第29條和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体制分級負擔﹛各級政府應根据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确實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机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
2.國家賠償費用支付﹛支付包括兩個步驟:
(1)賠償請求人請求交付﹛
(2)賠償義務机關接到請求后,應立即支付,不得拒絕或拖延履行﹛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机關申請核撥﹛財政机關對賠償義務机關的申請審核后,應當及時核撥﹛但財政机關在審核時發現該机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准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机關自行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3.國家賠償的繳費和納稅﹛﹛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机關﹛复議机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因此,國家有義務保障受害人女如數得到全部賠償,既不能對賠償請求收費,也不能對賠償金征稅,否則有悖于國家賠償制度建立的目的﹛
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給予的賠償﹛其特點是:
1.行政賠償的義務主体是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賠償是行政行為違法引起的﹛
3.行政賠償程序可由兩种方式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以單獨提起賠償請求,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議或行政訴訟要求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附帶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賠償的最終解決是訴訟程序,二審終審,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司法賠償程序只有一种方式提起,向复議机關中請复議是必經程序﹛
最終解決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請求人不服決定的不可上訴﹛
4.行政賠償是權力行為的賠償﹛
二﹛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哪些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根据﹛國家賭償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范圍包括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兩种違法行為﹛
(一)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体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証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机關﹛條件﹛种類﹛幅度﹛程序都做了明确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實施處罰,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在某些情況下,盡管有損害發生,賠償卻無必要或給予賠償將顯失公平合理﹛因此世界各國都規定了免責事由﹛根据我國﹛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下列情形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与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与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主要表現為:
①不是行使職權時作出的行為﹛
②与職權無關的行為還包括工作人員的民事行為﹛少數工作人員胡作非為行為﹛
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主要是看工作人員是否行使職權﹛一般下列行為可确定為職務行為:
①執行職務本身的行為﹛
②与執行職務有關且不可分的行為﹛
③勤務時間以外執行職務的行為﹛
④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的行為﹛
2.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為﹛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与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可根据雙方各自責任大小,酌情分擔賠償﹛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机關
(一)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指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賠償的受害人﹛根据﹛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公民﹛
受害公民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時,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受害公民已經死亡的,受害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作為賠償請求人﹛
2.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在中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享有同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我國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時,有權請求我國國家賠償,但屬于﹛對等原則﹛的情況除外﹛
(二)行政賠償義務机關
賠償義務机關指接受賠償請求,參加賠償訴訟,支付賠償費用的義務人﹛明确賠償義務机關是落實國家賠償的一個重要問題﹛﹛國家賠償法﹛确定賠償義務机關采取的是侵權主体与賠償義務机關一致的原則﹛即具体實施侵權損害行為的國家机關就是賠償義務机關,由其具体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8條對賠償義務机關作了如下規定:
1.實施侵害的行政机關﹛
實施侵害的行政机關包括兩种情況:
(1)行政机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2)行政机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2.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机關﹛兩個以上行政机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机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机關﹛﹛共同行使職權﹛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机關共同簽署﹛共同實施同一行為﹛共同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机關為共同責任机關﹛賠償請求人有權向共同賠償義務机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請求﹛該机關必須受理,先予全部賠償﹛在支付賠償后,可以与另一個責任机關根据致害行為的責任大小分招賠償費用﹛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机關﹛作為賠償義務机關的這類組織必須具備:
(1)有法律﹛法規明确授予的行政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授權﹛只能視為委托﹛
(2)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時,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當被授權組織行使其本身固有的非行政權時,該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賠償義務机關﹛
4.委托的行政机關﹛受行政机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5.賠償義務机關被撤銷的有關机關﹛它包括兩种情況:
(1)賠償義務机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賠償義務机關職權的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2)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机關的,決定撤銷該賠償義務机關的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6.行政复議机關﹛复議以后的賠償義務机關分為兩种情況:
(1)复議机關的复議決定維持或減輕原侵權行為的,由最初作出侵權行為的行政机關為賠償義務机關﹛
(2)复議机關的复議決定加重損害行為的,复議机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四﹛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賠償程序即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机關給予行政賠償以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糾紛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它包括非訴訟程序(行政程序)与訴訟程序(司法程序)兩個部分﹛﹛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机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复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訴訟法﹛第67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机關解決﹛對行政机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我國提起行政賠償有兩种方式﹛一是單獨式提起﹛二是附帶式提起﹛行政賠償程序一般有下列階段和要求﹛
(一)行政程序
1.賠償請求的提出﹛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要具備賠償請求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請求人可根据受到的不同損害,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但必須是法律規定應予賠償的損害﹛不論采取單獨式還是附帶式提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佐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名﹛職務﹛
(2)具体的要求﹛事實根据和理由﹛
(3)中請的年﹛月﹛日﹛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确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机關記人筆錄﹛2.賠償義務机關的處理﹛賠償義務机關受理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后,要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申請書是否符合要求﹛
(2)申請人能否提出賠償請求﹛
(3)要求賠償的損害是否确系本行政机關或受本机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
(4)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
3.經審查賠償義務机關認為:
(1)申請書內容﹛形式有缺漏的,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申請人不具有請求權的,應告之由有請求權的人來申請;申請人已喪失請求權的,應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
(3)符合賠償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的規定,給予賠償﹛( (4)本机關無賠償義務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請求人不予賠償,并說明理由﹛
(二)行政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賠償義務机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异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行政追償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6611第四編﹛法律責任用的法律制度﹛
(一)追償要件
行政机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賠償義務机關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
2.行政机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追償金額
根据﹛國家賠償法﹛規定,金額負擔分為全部負擔和部分負擔兩种﹛賠償義務机關在确定追償金額時,要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應与賠償義務机關的賠償金額大小相适應﹛
2.追償金額的大小与過錯程度相适應﹛
3.應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酬收入﹛此外對致害行為中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在行使追償權的同時,還要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的工作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主要內容有兩項:
(1)行政處分,即行政机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給予職務上的懲戒制裁,如降級﹛降職﹛撤職,直至開除公職﹛
(2)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法院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責任人員給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