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 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种﹛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 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 基本險:
1﹛ 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 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触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 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 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 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 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 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 液体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坏而滲透的損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貨物因液体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 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 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迄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証和保險貨物運离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 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証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 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 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 天為限(以郵戳為准)﹛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1﹛ 戰爭或軍事行動;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 全程是公路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价或貨价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証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 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 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 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 保險机构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 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証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倉庫或儲存處所時 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机构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 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証:
1﹛ 保險憑証﹛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 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 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据﹛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証后,應當根据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与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价确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据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价計算賠償;按貨价加運雜費确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据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价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价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与貨价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如果根据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价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証,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与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机關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