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航運市場運輸价格,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据﹛上海航運交易所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對外開放口岸經營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航運公司應將其通過上述口岸出口的國際集裝箱運价(目的港為美國港口的除外)向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交所)報備﹛航運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報備﹛ ﹛﹛
第三條﹛報備運价生效時航交所予以公開﹛ ﹛﹛
第四條﹛報備的運价分為公布運价﹛多重運价和協議運价﹛公布運价是指航運公司運价本上載明的運价﹛ 多重運价是指單航次一定箱量時的運价﹛協議運价是指航運公司与貨主商定的運价﹛ ﹛﹛
第五條﹛報備運价應同時報備附加費及佣金﹛
第六條﹛運价應按CY/CY條款報備,因非航運公司原因不能按CY/CY條款報備的,應加以說明﹛ ﹛﹛
第七條﹛報備運价應使用統一的運价報備表(見附表)﹛ ﹛﹛
第八條﹛報備運价應提供運价協議副本﹛提單格式及貨物分類說明等有關資料﹛ ﹛﹛
第九條﹛調整運价﹛附加費及佣金應重新報備﹛ ﹛
第十條﹛報備的運价生效前,航運公司不得提出新的運价調整要求﹛ ﹛﹛
第十一條﹛運价協議應列明航線﹛目的港﹛期間﹛箱量﹛運价等內容﹛ ﹛﹛
第十二條﹛協議運价生效后30天內,其他貨主可以在同等條件下提出跟進要求﹛ ﹛﹛
第十三條﹛航運公司報備的運价不得超出航交所公布的最低﹛最高限价﹛ ﹛﹛
第十四條﹛航運公司撤銷航線,應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撤銷航線的當天注銷該報備運价﹛ ﹛
第十五條﹛運价報備的程序為:
﹛﹛(一)航運公司將填寫的運价報備表及有關資料報送航交所﹛
﹛﹛(二)航交所在收到運价報備表及有關資料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備回執﹛
﹛﹛(三)航交所出具報備回執后對報備的運价及有關資料在4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异議,運价報備即被接受﹛
﹛﹛(四)航交所對報備的運价及有關資料提出异議,航運公司應在航交所提出异議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复,否則,運价報備無效﹛ ﹛﹛
第十六條﹛被接受的報備運价于航交所出具報備回執次日起下列時間生效:
﹛﹛(一)公布運价和多重運价30天﹛
﹛﹛(二)協議運价7天﹛
﹛﹛(三)新開辟航線和恢复航線2天﹛
﹛﹛(四)附加費的調整15天﹛
﹛﹛(五)非航運公司原因造成附加費的調整7天﹛ ﹛
第十七條﹛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應在運費艙單上列明運費及各項附加費﹛使用協議運价應在運費艙單上注明運价協議號﹛ ﹛
第十八條﹛航運公司應當執行其生效的報備運价﹛
第十九條﹛航交所可以對航運公司執行報備運价的情況進行抽查﹛ ﹛﹛
第二十條﹛航交所不得公布航運公司運价協議的貨方名稱﹛ ﹛﹛
第二十一條﹛不向航交所報備運价或不執行報備運价,根据情節給予警告﹛處以5万元以下罰款,責令停開航線的處罰﹛ ﹛﹛
第二十二條﹛阻礙航交所運价調查工作,給予警告﹛處2万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由交通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