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長江干線港口向進出港口的內貿集裝箱(指國際標准裝箱)計收港口費用,按本辦法辦理其他內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況,參照本辦法辦理﹛ 各港与香港﹛澳門之間的集裝箱運輸,除另有規定的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第二條 集裝箱以箱為計費單位﹛可折疊的標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應標准重箱計算﹛
第三條 由港口工人進行全集裝箱船開﹛關艙作業,不分開﹛關次數,按"內貿集裝箱開關艙費﹛折裝箱包干費和工時費率表"(表1)的規定,分別以卸船計收開艙費一次,裝船計收關艙費一次;只卸不裝或只裝不卸的船舶,分別計收開﹛關艙費各一次﹛
第四條 (一)經由港口吞吐的內貿集裝箱,按"內貿集裝箱貨物港務費率表"(表2)的規定,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征收一次貨物港務費﹛
(二)經由港口吞吐的內貿集裝箱,先由負責維護防波堤﹛進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務管理部門(港務局)按表2的規定征收貨物港務費,然后向碼頭所屬單位(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返回50%,用于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
(三)集裝箱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計費吨分階段攤貨物港務費﹛
(四)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貨物港務費﹛
第五條 集裝箱在港口的裝卸作業,按"內貿集裝箱裝卸包干費率表"(表3)的規定,向作業委托方計收集裝箱卸包干費﹛
集裝箱裝卸包干作業包括:
(一) 卸船重箱:將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從船上卸到堆場,分類堆存,從堆場裝上貨方卡車或送往港方本碼頭(即本裝卸公司的碼頭)集裝箱貨運站(倉箱),然后將空箱從貨方卡車卸到堆場或從港方本碼頭集裝箱貨運站(倉庫)送回堆場;
(二) 裝船重箱:將堆場上貨方卡車或送往港方本碼頭集裝箱貨運站(倉庫),將重箱從貨方卡車卸到堆場或從港方本碼頭集裝箱貨運站(倉庫)送回堆場,分類堆存,裝船并進行一般加固;
(三) 卸船空箱:將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從船上卸到堆場,分類堆存;
(四) 裝船空箱:將箱裝到船上,并進行一般加固;
(五) 箱体檢驗﹛重箱過磅及編制有關單証﹛
裝卸包干費各港可在規定費率上下20%的幅度內自行确定﹛
第六條 裝卸帶有底盤車的集裝箱,使用港方拖車進行"滾上滾下"方式作業的,按表3的規定計收裝卸包干費;使用船方拖車進行"滾上滾下"方式作業的,按表3規定費率的50%計收裝卸包干費﹛
第七條 集裝箱裝卸包干作業范圍以外的裝卸汽車﹛火車﹛駁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車﹛火車﹛駁船的集裝箱裝卸費及集裝箱搬移﹛翻裝費率?br>
第八條 集裝箱在碼頭發生搬移,按表4的規定,以實際發生搬移,按表4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的搬移次數,向造成集裝箱搬移的責任方或要求方計收搬移費﹛
搬移費适用下列情況:
(一) 非港方責任,為翻裝集裝箱在船邊与堆場之間進行的搬移;
(二) 為檢驗﹛修理﹛清洗﹛熏蒸等進行的搬移;
(三) 存放港口整箱提運的集裝箱超過10天后,港方認為必要的搬移;
(四) 因船方或貨方責任造成的搬移;
(五) 應船方或貨方要求進行的搬移﹛
搬移集裝箱需相應搬移其它集裝箱時,其它集裝箱不另收搬移費﹛
第九條 港方按船方或貨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貨方責任造成的集裝箱在船上翻裝或船舶与碼頭之間的集裝箱翻裝,按表4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的翻動次數,向造成集裝箱翻裝的責任方或要求方計收翻裝費;集裝箱需進堆場時,除收取翻裝費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費,但2天之內不另收推存費﹛
港方責任造成的集裝箱翻裝,免收翻裝費和堆存費﹛
第十條 應船方或貨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裝箱貨運站(倉庫)進行拆﹛裝箱作業,按表1的規定,向作業委托方計收拆﹛裝箱包干費﹛
拆﹛裝箱包干作業包括:
(一) 拆箱:拆除箱內貨物的一般加固,將貨物從箱內取出歸垛,然后送到貨方汽車上(不包括汽車上的碼貨堆垛),編制單証及對空箱進行一般性清掃;
(二) 裝箱:將貨物從貨方汽車上(不包括汽車上的拆垛)卸到集裝箱貨運站(倉庫)歸垛,然后裝箱并對箱內貨物進行一般加固,編制單証及對空箱進行一般性清掃﹛
第十一條 空﹛重集裝箱在港口進行水轉水作業,由各港根据本港情況自訂集裝箱中轉包干費,報交通部備案﹛
水轉水中轉包干范圍:自集裝箱從一程船開始卸船起,至裝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條 應船方或貨方的委托,港口對集裝箱進行一般性清掃以外的清洗作業,按表1的規定,向作業委托方計收工時費,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給﹛
第十三條 通過港區鐵路線的集裝箱,按"集裝箱鐵路線使用費﹛貨車取送費率表"(表5)的規定計收鐵路線使用費﹛
第十四條 使用港方机車取送的集裝箱,按表5的規定計收貨車取送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港口收費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20日零時起實行,在此之前的有關規定与本辦法相抵触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