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适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适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除具体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据合同規定适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与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与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与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証据﹛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器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第五條 貨物由包机運輸的,應當由包机人与承運人簽訂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運价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确所适用于該包机合同的有關條件﹛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确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 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据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証据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
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
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 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 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 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 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 貨物的性質;
(八) 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 貨物的重量﹛數量﹛体積或者尺寸;
(十) 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 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 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价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 需要專用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价值金額;
(十四) 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 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 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 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适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适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确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老人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貨運單上所填的內容被涂改或者刪除的,承運人可以不接收該貨運單﹛
第十二條 托運人托運毛重每公斤价值超過承運人規定限額的貨物,可辦理貨物聲明价值,并支付聲明价值附加費﹛
第十三條 托運人應當以适當的方式對貨物進行包裝,确保貨物在正常掌管情況下的安全運輸﹛
托運人應當在每一包裝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標明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及詳細地址﹛
第三章 貨物收運
第十四條 承運人不得收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
承運人收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應當查驗有關國家出具准許運輸的証明﹛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需辦理查驗﹛檢查等手續的貨物,在手續未辦妥之前,承運人不得收運﹛
承運人收運運費到付的貨物,應當符合貨物目的地點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有關航空聯運承運人的規定﹛
第十五條 承運人應當收運托運人托運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
(一)出發地﹛目的地﹛經停地和飛越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允許運輸或者進出口;
(二)包裝适合于航空器運輸;
(三)附有必須的資料﹛文件;
(四)不危及航空器﹛人員或者其他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 承運人可以對貨物﹛貨物的包裝﹛貨物的資料﹛文件進行檢查,但承運人不承擔此种檢查的義務﹛
第十七條 承運人可以規定每張貨運單的聲明价值限額﹛承運人對超過其聲明价值規定限額的貨物可以拒絕運輸﹛
承運人可以規定每架航空器載運貨物總价值的限額﹛
第十八條 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証安全的措施﹛
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妥善保管,防止貨物損坏或者遺失﹛
第四章 運价﹛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公布運价﹛運价應當是填開貨運單之日的有效運价﹛
第二十條 除承運人另有規定外,運价和運費只适用于机場至机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承運人提供与航空運輸有關的其他附屬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托運人應當使用承運人公布的貨幣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支付的貨幣不是公布貨幣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兌換率換算后支付﹛
第二十二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支付所有預付運費和其他費用﹛收貨人提取貨物,應當支付所有到付運費和其他費用﹛
所有預付或者到付的費用,無論貨物是否遺失﹛損坏或者貨物未運達貨運單上載明的目的地,均為承運人的全部所得﹛如因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遺失﹛損坏或者貨物未運達貨運單上載明的目的地,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可以依法留置貨物,并催付有關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可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貨物,并事先通知貨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墊付与貨物有關的稅款或者費用的,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承擔向承運人償付這些稅款或者費用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托運人拒絕支付運輸和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可取消該貨物的運輸﹛
第五章 運輸貨物
第二十六條 托運人應當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手續;因沒有此种資料﹛文件,或者此种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除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沒有對前款規定的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承運人在班期時刻表上或者其地場所公布的時間為預計時間,不构成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者貨物交付的時間﹛經特別約定并在貨運單上注明的,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沒有特別約定的,承運人應當用合理的時間運輸﹛
第二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合理安排運輸貨物﹛承運人可以不經通知改變貨運單上注明的航班﹛路線﹛机型或者承運人﹛也可以在不經通知,但應适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運輸貨物﹛
第二十九條 承運人收運貨物后,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由于無法控制或者無法預測的原因,承運人可以不經通知,取消﹛終止﹛改變﹛推遲﹛延誤或者提前航班飛行,或者繼續航班飛行而不載運貨物或者載運部分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對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承運人可以在貨物之間,貨物和郵件或者旅客之間做出优先運輸的安排﹛承運人也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從一批貨物中卸下部分貨物后繼續航班飛行﹛因优先運輸導致貨物未運輸或者推遲﹛延誤運輸或者部分貨物被卸下,承運人對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承運人做出优先運輸安排的,應當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并對未及時運輸的貨物做出合理的運輸安排﹛
第三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建立監裝﹛監卸制度并按其規定裝卸貨物﹛
第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無法續運的貨物,應當做好記錄,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征求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托運人應當在出具貨運單托運人聯,并以書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并适用于一張貨運單填列的全部貨物﹛由于行使處置權而變更收貨人的,變更后的新收貨人,應當視為貨運單上的收貨人﹛
貨運單上已載明的聲明价值不得變更﹛對已辦妥聲明价值的貨物行使處置權的,已付的聲明价值附加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四條 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机場或者目的地机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机場,但是,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托運人要求處置貨物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拒絕辦理﹛
托運人處置貨物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
第三十六條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坏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法律規定免除責任的除外﹛
第六章 貨物交付
第三十七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承運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收貨人或者貨運單上載明的﹛經承運人同意的其他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發出,對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收貨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貨物﹛貨運單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
收貨人拒絕接收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系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第三十九條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載明外,貨物只能交付給貨運單上所載明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況之一次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有效交付:
(一) 承運人已將准許証提取貨物的憑証交付給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按适用的法律,已將貨物交付給海關或者其他政府當局的﹛
第四十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拒絕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執行貨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的指示﹛貨運單上未載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將收貨人未提取貨物的情況通知托運人,并要求托運人予以指示﹛
第四十一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机場后三個月內未收到托運人指示的,承運人按其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處理﹛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在三個月內未辦妥貨物提取手續的,承運人在處置貨物前,應當通知收貨人﹛
第四十二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因收貨人未提取貨物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包括根据托運人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三條 收貨人接收貨運單或者貨物,應當承擔与運輸有關所有未支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非另有約定,托運人不得被解除支付這些費用的責任,并与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承運人可根据支付費用的情況有條件的移交貨運單或者交付貨物﹛
第七章 特种貨物運輸
第四十四條 特种貨物是指危險物品﹛活体動物﹛易腐物品﹛靈柩等特种貨物﹛
第四十五條 托運人托運特种貨物,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种貨物運輸規定﹛托運人因未遵守規定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并對承運人運輸此种貨物而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托運人托運特种貨物應當事先与承運人聯系,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托運﹛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辦理托運和提取特种貨物﹛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收運特种貨物,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种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种貨物運輸規定﹛承運人因未遵守規定而給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承運人運輸特种貨物,應當建立机長通知單制度﹛
承運人應當指定辦理托運和提取特种貨物的地點﹛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不得運輸作戰軍火﹛作戰物資﹛
第八章 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規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八條 為了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進行管理,承運人應當依法制定﹛公布和修改其運輸條件﹛運輸規定及運价和其他費用﹛任何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