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利運輸的方法
﹛﹛為運輸提供便利條件的目的并不是不适當地簡化,為簡化而簡化,而是要使复雜的運輸過程盡可能地合理化,來提高運輸的效率﹛這往往需要:一方面,在運輸業的要求和國民經濟的要求之間取得微妙的平衡;同時又必須要符合政府關于衛生檢疫和安全﹛海關關稅和商務稅收方面必不可少的規章制度﹛
﹛﹛要把具有不同經濟政策﹛不同的商貿和運輸規章,以及在運輸和貿易政策目標不總是一致的多個國家組織起來,簽定多邊協議,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另一方面,一旦取得一致意見,就代表了許多歐洲國家以標准的方式所取得并執行的協議﹛
﹛﹛歐洲國家在准備和執行有關便利國際運輸的多邊協議方面的經驗,也可以用于其他地方﹛
﹛﹛過去的40余年,在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協助下,歐洲國家簽定了數百個多邊決議和多邊協議建議,并簽定了將近有50個國際協議和公約﹛這些多邊法律文件中,有些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應用﹛其目的在于簡化和加速國際運輸的發展﹛
二﹛為國際貨物運輸提供便利條件的制度
1﹛海關過境制度
﹛﹛歐洲最重要和最廣泛應用的道路運輸海關制度是所謂的TIR制度,這是根据1975年﹛聯合國關于使用TIR單証的國際貨物運輸的海關公約﹛(以下簡稱﹛TIR公約﹛)建立的制度﹛
﹛﹛TIR公約允許通過道路進行的國際貨物運輸,從起運國的海關到達目的地海關,中間經過的所有過境國的海關無須對貨物進行任何檢查﹛這樣做當然需要一系列的預防和擔保性措施,例如海關封存,對貨箱或集裝箱的設計作出規定,以便防止走私活動﹛為承擔整個運輸過程中的海關關稅和稅收的風險,根据該公約建立了一种國際擔保鏈制度﹛目前,這种國際擔保鏈制度是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國際道路運輸協會(IRU)管理的﹛
﹛﹛雖然TIR公約原先僅用于歐洲運輸,該公約所建立的制度已經逐步地推廣到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包括中東﹛北非和拉丁美洲(烏拉圭和智利)﹛TIR公約所建立的制度現在也可以适用于鐵路﹛內河或海上集裝箱貨物運輸,只要該集裝箱在運輸過程中至少有一段是采用了道路運輸﹛
﹛﹛毫無疑問,使用了TIR公約之后大大提高了運輸的效率節約了運輸成本,并繼續為東西歐之間以及從歐洲到北非,以及到土耳其﹛伊朗和中東的運輸發揮著同樣的作用﹛每年使用TIR單証的數量已經超過250万份,在中歐80%的過境運輸已經使用TIR單証制度﹛因此,在重要的運輸線路上已經建立了涉及所有國家的專用海關通道,已經制定了專用程序并正在建立專用的基礎設施,例如為空車和持有TIR單証的貨車提供專用車道,以便保証在正常情況下,過境車輛的停留時間不會超過15分鐘(僅需海關程序)﹛各國海關之間沿運輸通道進一步的合作關系已經建立起來了﹛
﹛﹛近几年由于東歐發生的變化,東西歐之間的交通急劇增加,也導致了在執行TIR制度方面發生了一些困難﹛中歐与東歐一些國家在社會治安方面的情況糟糕出現了一些有組織的犯罪,這對TIR制度的執行也提出了挑戰﹛然而歐洲經社會已經研究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以減少欺詐案件的發生,特別是對一些風險較大的貨物,如煙酒﹛自1996年5月1日起,廣泛的國際電子信息交換控制系統已經在25個國家開始運行,對使用TIR運單的運輸過程進行實時監督﹛
2﹛臨時進口物品的程序
﹛﹛ATA公約是世界海關組織(WCO)于1962年制定的﹛該公約允許臨時進口顯然將再次出口的某些物品,只要這些物品在再次出口時的狀況与進口時相同僅有正常的磨損﹛用ATA單証代替正常的合格商品的進出口程序所需要的單証需要有足夠的擔保或保証金,交給單証發行者,以便在發生濫用單証的情況下支付可能需要的海關關稅﹛這套制度由總部設在巴黎的國際商會(ICC)管理,由國際商會授權有關國家的商會代表它發行單証﹛1995年共發出了180,000份這類單証,所涉及的商品价值約100億美元﹛
﹛﹛与正常的進出口程序相比,ATA單証顯然大大簡化了,不僅已經用于歐洲,也已用于世界其他地區的許多國家﹛盡管如此,這類單証看來會變得越來越貴,特別是在要求有較高額度擔保的情況下﹛
﹛﹛道路運輸經營者一般不受這類單証的影響,因為這是商品所有者的事﹛
3﹛商品的邊境檢查制度
﹛﹛除了海關程序之外,還有一些由國家行政部門執行的其他的規章制度,例如,醫療衛生﹛動植物衛生檢疫檢查﹛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和質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為了處理這類問題并為各組織﹛國家和行政机构之間在這一領域進一步的合作提供一個法律基礎,﹛統一邊境商品檢查制度的國際公約﹛于1982年在聯合國簽署﹛該公約的目的在于,對所有進出口或過境的商品,在以衛生或質量為理由的檢查方面,簡化手續﹛減少檢查的次數和時間﹛該公約至今已有包括歐洲共同体在內的33個國家和地區參加﹛這是一個在相鄰國家之間統一各种檢查服務活動建立有效制度方面的一個好例子﹛
﹛﹛雖然該公約所包含的規定是一般性質的,但是在歐洲的環境條件下為許多便利過境的雙邊合作協議提供了一個框架,并在最近導致了在植物衛生檢查方面相當的改進,特別是在過境運輸方面﹛
﹛﹛為了在世界范圍內推廣應用該公約,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通過了一個与聯合國的其他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机构協商執行該公約的決議(歐洲經濟委員會內陸運輸委員會第230號決議)這個決議建議該公約簽約各方應當根据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和雙方一致同意的條件,努力為他們提供為執行該公約所必要的技術援助﹛
﹛﹛另一個,在歐洲也在其他地區,特別引起關心的領域是易腐物品,例如新鮮水果和蔬菜,的國際運輸﹛在歐洲,主要是沿歐洲南北通道,有大量的國際食品運輸﹛
﹛﹛為了便于國際食品運輸﹛提高質量標准﹛以及防止這類食品的變質以促進公共衛生, 制定有﹛國際運輸鮮活易腐食品以及用于這類食品運輸的專用設備的國際公約﹛(簡稱ATP公約)﹛至今已經有27個國家參加了這個公約﹛該公約對運輸鮮活易腐食品的車輛和集裝箱的保溫效率制定了技術標准,并制定了批准使用這類車輛和集裝箱的辦法﹛此外還要求互相承認批准使用的許可証書﹛
﹛﹛有許多國家也利用該公約作為國內關于運輸鮮活易腐食品的規章制度的基礎﹛這個公約無疑已經對統一國際鮮活易腐食品運輸的規章制度以及簡化過境運輸程序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4﹛危險品運輸
﹛﹛由于近年來危險品運輸所出現的一些重大事故,危險品運輸在歐洲也在世界其他地方日益受到關注﹛因此,在歐洲經濟委員會的贊助下,歐洲國家制訂了關于國際道路運輸危險品的歐洲協議(簡稱ADR)﹛
﹛﹛通過聯合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ECOSOC),歐洲經濟委員會也負責在世界范圍內為所有運輸方式統一關于危險品運輸的規章制度﹛聯合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是通過一個關于危險品運輸的專家委員會了執行這個工作的,該委員會不定期出版有﹛危險品運輸建議﹛也稱﹛橙色書﹛﹛而与放射性物品有關的事項則由國際原子能委員會(IAEA)負責,制訂有﹛安全運輸放射性物品運輸規則﹛上述建議和規則是為所有國家制定的,以便于各國制定危險品運輸的規則;也是為各類國際組織制定的,例如,國際海事組織(IMO)以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以幫助他們制定國際的或區域的通過海上﹛航空﹛公路﹛鐵路及內河運輸危險品的公約﹛
﹛﹛在歐洲除了有國際道路運輸危險品的歐洲協議之外,還有類似的關于鐵路及內河運輸危險品的建議和公約﹛
三﹛便利道路車輛通行的制度
1﹛道路許可証及定額
在過去的40多年中,歐洲國家之間簽訂有大量的雙邊協議,以便簡化貨車﹛公共汽車﹛和各類机動車輛從一個國家進入另一個國家﹛這些雙邊協議無疑取得了預期的目標,盡管在許多情況下各國還設置一些障礙,進一步要求每一次進入都必須持有書面授權(許可証)以及設定最多允許進入的車輛數定額﹛上述的障礙從感覺是有必要的,最主要的几個理由在于:要保護國內的運輸業,保証﹛公平﹛的交通平衡﹛保護各自國家的鐵路運輸系統﹛控制過境運輸以及各种貿易政策方面的原因﹛
有的雙邊協議目的在于尋求平衡雙方的過境運輸量﹛看起來很合理,但是這樣的安排往往不可避免地降低了靈活性﹛增加運輸費用和車輛空駛而產生的低效率﹛
在70年代早期,為了開放國際道路運輸,在歐洲共同体和歐洲運輸部長會議(ECMT)的范圍內采取了向多變協議邁進的步驟﹛這些多變協議使得運輸業者可以在第三國從事經營活動(不定期進入許可証)﹛然而由ECMT發出的許可証數量非常有限,但允許在歐洲大多數國家經營運輸,在歐洲共同体范圍內不再有數量方面的限制﹛事實上從1993年1月1日起,在歐洲共同体當時的12 個國家,所有的雙邊協議都取消了許可証和定額制度,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職業的只受到質量標准的限制﹛而從1998年起,運輸市場將全部開放,也就是說包括國內運輸市場﹛目前,從事國際運輸的經營者仍然不允許在其他國家內從事運輸服務活動﹛
2﹛臨時進口車輛
為了便于臨時進口車輛,早在50年代就已經采用了好几個公約,允許臨時進口私人和商用車輛,但也包括娛樂用的船只和飛机,而不需要為每一輛車交納擔保金﹛特別是關于臨時進口私人道路車輛(1954年)和商用道路車輛(1956年)的兩個海關公約,已經大大促進了國際旅游和運輸的發展,同時保証了公約參加國的財政利益﹛
世界上已經有許多國家采用和參加的這類公約,為臨時進口車輛制定了采用發放特定的臨時進口通行証的原則﹛這類通行証是由世界范圍內的協會,如國際旅游協會(AIT)和國際汽車協會發放的,由他們來保証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交納進口稅,就是說如果進口的車輛﹛船只或飛机在某特定的時間內,沒有按預期的情況再次出口的話﹛如今許多歐洲國家已經免用臨時進口通行証﹛這些歐洲國家的車輛登記和現有的有關文件已經被認定可足以作為臨時進口的証件,因為一般認為,從國外臨時進來的車輛在他們的領土上銷售出去,而使國家收入受到影響的風險是很小的﹛
所有這些關于臨時進口的國際公約總是在不斷地修改以便与現代的要求和海關程序的變化相一致﹛
3﹛參与國際交通的車輛保險
50年代在歐洲內部就建立有便于車輛流通,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現在所謂的﹛綠卡﹛制度使得車主在其本國內就交付了在全歐洲范圍內出行的車輛保險費,而不用到所到的每一個國家交納保險費﹛
4﹛參与國際交通的道路車輛的稅收
為了減少對在歐洲參与國際交通運輸的車輛重复征稅,1956年就已經制定有兩個國際公約,一個是關于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道路車輛的稅收公約,一個是關于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道路車輛的稅收公約﹛這些公約規定,對公約參加國的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的道路車輛,免除其在其他參加國的領土上的道路車輛占有稅和車輛使用稅﹛這兩個公約共有14各歐洲國家﹛兩個非歐洲國家參加﹛
四﹛便利國際道路運輸的國際公約
1﹛國際道路交通規則
﹛﹛在50年代早期,歐洲就簽訂有道路交通公約(日內瓦公約),該公約為統一國際合作和國際運輸經營規則奠定了基礎,該公約于1952年生效,并已經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承認﹛1968年該日內瓦公約被道路交通公約和道路信號和標志公約(維也納公約)所替代這兩個公約為車輛建造制定了基本的技術條件,為道路使用者的行為制定了規則,并确定了道路車輛登記的程序,也對道路交通信號以及道路標志的設計作了詳細規定﹛這兩個維也納公約是兩個歐洲協議的基礎,一個是道路交通歐洲協議,一個是道路信號和標志歐洲協議,這兩個協議對上述公約作了某些補充,對某些在維也納公約中僅作為建議性的規定改成了強制性的規定﹛除了這些國際公約對國際道路交通運輸制定了一些基本規則之外,在歐洲還有大量的多邊協議,以便滿足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的需要﹛
2﹛道路運輸單証和經營者責任
﹛﹛各國關于道路運輸經營者与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定通常都有一些差异,這些差异對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构成了某种障礙﹛1961年生效的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簡稱CMR公約)對這种關系在國際水平上作了規定﹛該公約對可以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運輸活動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也對運輸企業和托運人的責任作出了規定﹛雖然該公約帶有私法的性質,但還是有由各國政府施加的一個法律框架﹛發貨人与承運人在公約規定的限制條件下,還是可以自由地對運輸合同進行談判﹛凡是該公約沒有涉及的問題都适用各國的國內法律﹛
﹛﹛道路運輸過程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文件就是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運單(簡稱CMR運單),根据CMR公約中第四條規定,在從事國際道路運輸過程中必須持有CMR運單,該運單規定了運輸合同的條件﹛(与此相對應的有1973年簽訂的類似私法的﹛國際道路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公約﹛(簡稱CVR公約)﹛CMR公約在歐洲30多個國家有效,是關于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在過去的25年內執行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經驗是積极有效的﹛
3﹛危險品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坏的民事責任
﹛﹛隨著危險品運輸活動的不斷增加1989年,對于通過道路﹛鐵路和內河船舶運輸的危險品損坏的民事責任國際公約(簡稱CRTD公約)進行了談判﹛其目的是,在危險品貨物損坏賠償方面,針對一些國家在這方面立法不完整或不能适應客觀需要的現實,為整個國際社會提供一個有用和有效的工具﹛該公約的基本目標是對危險品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一方能夠得到适當和迅速的賠償﹛CRTA公約還沒有實施,在不遠的將來大多數歐洲國家能否成為簽約方仍然還是一個問題﹛特別是在運輸經營者對于該公約施加給他們的額外責任感到不安的情況下﹛
4﹛駕駛員工作時間和記錄規則
﹛﹛1970年通過了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駕駛人員工作的歐洲協議(簡稱AETR協議),之后歐洲有27個國家參加了該協議,包括所有歐洲共同体成員國,使得有可能在整個歐洲范圍內統一道路運輸方面的規定﹛例如,AETR協議中關于國際道路運輸中駕駛員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及其記錄方法,最近又作了修改,以便与歐洲共同体現行有效的有關規定統一起來﹛凡是道路運輸行程涉及歐洲共同体以及AETR協議國家的情況下,AETR協議規則就适用整個行程﹛凡是所使用的道路所在國既不是歐共体成員也不是AETR協議方的情況下,則使用該道路所在國的國內法規﹛這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情況,因為駕駛員難以獲得特定要求的信息﹛然而,實際上繼續按照歐共体或AETR要求運行的駕駛員通常不會碰到什么困難﹛車輛運行狀況通常由車載駕駛記錄儀自動地記錄下來﹛總的來說,從人工記錄改變為用机械儀表記錄,這個過程已經完成,沒有碰到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