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适用于國家鐵路﹛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按﹛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2條 托運人托運行李包裹時,根据自愿的原則,可向車站要求辦理保价運輸,并支付保价費﹛
第3條 按保价運輸的行李包裹,托運人應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實際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實際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裝費用﹛已發生的運輸費及其稅款﹛
第4條 托運人要求按保价運輸行李包裹時,應在﹛行李包裹托運單﹛聲明价格欄內填記保价金額﹛保价金額以元為單位﹛
第5條 按保价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應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運輸的行李包裹發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价金額部分損失時,則按損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賠償﹛
第6條 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運輸工作,鐵路局結合自局情況,在客運處內設立或指定机构(人員由局內調劑解決)負責行李包裹保价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7條 各級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職責
一﹛做好保价運輸的宣傳工作,積极開展保价運輸業務﹛
二﹛負責制定与實施有關保价運輸的規章﹛制度﹛措施﹛監督﹛檢查保价運輸各項工作,做好保价運輸工作﹛
三﹛負責行李包裹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人民來信來訪及賠償訴訟工作﹛
四﹛負責運輸過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負責保价費的收入﹛支出﹛計划等財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行包事故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第8條 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主動﹛迅速地辦理賠償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處理權限﹛期限等事項按﹛行李包裹事故處理規則﹛中的規定執行﹛
第9條 要做好保价運輸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運輸業務量較大的車站應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對于整車貴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運(具体辦法另行公布)﹛
第10條 貴重的行李包裹,車站﹛列車人員要重點監護,值乘警務人員對裝運上述物品的行李車,沿途要進行巡視,在站裝卸作業時要做好防護﹛
第11條 行李包裹保价費的財務收支管理,按鐵財﹛1991﹛80號文件辦理﹛
第12條 建立保价運輸監察制度﹛各級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監察人員應按政策﹛法規和保价運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的保价運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其職責和權限如下:
一﹛檢查行李包裹保价運輸的辦理情況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被檢查單位應提供有關資料和單据﹛
二﹛有權檢查保价費的核收﹛使用情況,發現漏收﹛錯收或超出使用范圍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財經紀律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監督檢查行包安全各項防范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及舉報保价運輸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
五﹛監察人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出示監察証,對發現的問題應做出檢查記錄(格式附后),由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限期改正﹛
六﹛監察人員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13條 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原則下,鐵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14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實行﹛
本辦法由部保价運輸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