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五條﹛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鐵道部為加強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 第2條 鐵路貨物運輸雜費(以下簡稱﹛貨運雜費﹛)是鐵路貨物運輸費用的組成部分﹛
鐵路運輸的貨物(包括企業自備車或租用鐵路貨車)自承運至交付的全過程中,鐵路運輸企業向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輔助作業和勞務,以及托運人或收貨人額外占用鐵路設備,使用用具﹛備品所發生的費用,均屬貨運雜費﹛
第3條 貨運雜費由鐵道部根据國家的法令﹛政策統一制定,由鐵路運營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其他部門或單位均不得确定貨運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4條 貨運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在﹛鐵路貨物運价規則﹛中規定,有關的核收條件,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及其引伸規則﹛辦法辦理﹛
貨運雜費實行全路統一收費標准﹛但是,貨物裝卸費實行地區差別費率,每一地區适用的費率由鐵道部規定,貨物暫存費的費率,允許鐵路局根据具体情況适當提高,但不得超過鐵道部規定的限額,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5條 貨運雜費按實際發生核收,未發生的項目不准核收﹛
發現多收﹛誤收的貨運雜費,必須主動退還﹛經核實确實無法退還的,應上繳國庫﹛
第6條 貨運雜費的實際或修改,由鐵道部在﹛鐵路客貨運輸專刊﹛上公布﹛各貨運營業站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的實行或修改事項在營業場所公告﹛未經公告,不得實行﹛
第7條 核收貨運雜費的票据為貨票﹛運費雜費收据和鐵道部規定的專用﹛定額收据,其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鐵路運營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門不得印制和使用﹛
第8條 在發站發生按批計算的貨運雜費,能在貨票上核收的,應在貨票上核收﹛不能以貨票核收,或者在到站發生的,以運費雜費收据和專用收据核收﹛
貨物裝卸﹛搬運費可以使用專用收据核收﹛
費額在10元以下的貨物暫存費﹛清掃費﹛裝卸費﹛搬運費﹛催領通知郵資費和出售單据﹛表格﹛標志,允許使用定額收据核收﹛
第9條 鐵道部和鐵路局﹛鐵路分局要加強對貨運雜費的管理,建立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貨運監察和收入檢查部門要認真檢查收費情況,抽查和复核票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追究責任﹛
第10條 鐵路各部門和廣大職工都應嚴格遵守本規定﹛鐵路職工和托運人﹛收貨人發現違反本規定﹛鐵路職工和托運人﹛收貨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可向鐵路分局﹛鐵路局或鐵道部舉報﹛對舉報進行打擊報复的要嚴肅處理﹛
第11條 鐵道部﹛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即糾正,上級單位可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1.擅自增設貨運雜費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2.違反或擅自改變收費條件;
3.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
4.截留貨運雜費收入﹛
罰款從違章單位的留利中扣除﹛罰款最多不超過違章收入的5倍﹛
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构成經濟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12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鐵道部﹛
第13條 辦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