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貨運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應遵循的程序規則,主要有下述几個方面的內容:﹛﹛(1)索賠的提出和受理﹛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的,應在收到貨運記錄次日起180天內提出索賠書﹛賠償要求書﹛;超過時效再提出索賠要求,不再受理﹛貨運事故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送前,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付時,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承運人在起運地或到達地未設立業務机构也無業務代理人的,直接向船舶所屬單位提出﹛提出索賠書的同時,應隨附貨運記錄﹛貨運單証和物貨損失消單﹛价格証明文件﹛承運人受理索賠要求時應審查的事項包括索賠時效﹛索賠人的要求權利﹛應附的單証等,經審查不合規定要求的,應向索賠人証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應開給接受賠償要求收据,并在賠償要求登記簿內編號登記﹛
﹛﹛(2)處理期限和結案﹛承運人對賠償要求要抓緊處理,一案一清,至遲在收到索賠書次日起60天內答复索賠人﹛承運人判明屬本單位責任時,應盡快賠償結案;半明是其他單位責任時,應及時將賠償要求的理由﹛申賠金額等通知責任方﹛責任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答复處理港;如拒賠須提出理由和根据;逾期不复,處理港應發電催詢一次,自催詢之日起15天內仍未收到答复時,處理港可對外賠付,責任單位不得拒付﹛索賠人收到承運人處理意見通知次日起15天內未提出异議的,承運人即賠付結案﹛但貨物被盜,可已向公安部門報告主案的,賠償期限可順延半年﹛
﹛﹛(3)責任單位异議的處理﹛事故的責任單位對處理港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一般事故以處理港意見為准,重大事故,跨省區﹛跨航區及沿海直屬港﹛航的報交通部裁定,省區內或航區內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局或航區管理局裁定﹛
﹛﹛(4)承運人對滅失﹛短少貨物賠償后又找到原貨物時,原則上應物歸原主,接受賠償人退回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