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凡屬免費提供的貨辦,以及展覽后須出口運回原地的產品,在進口和出口時均無須繳付進口稅或報關﹛外國對進口的商業貨辦也引用相同守則﹛根据世界貿易組織的﹛促進商業貨辦及廣告物品進口國際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必須豁免各類進口貨辦的進口關稅,但規定進口貨辦的价值屬微不足道,以及只可用于招攬貨辦所代表的貨品种類的訂單﹛ 准備將一批貨品暫時出口往外國時,有一個方法可以簡化報關手續,就是依据﹛暫時進口貨品的暫時過境証海關公約﹛,向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商會申請簽發暫時過境証(ATACarnet)﹛暫時過境証是海關文件,其作用是利便有意將商業貨辦﹛專業設備或展覽用的貨品帶往一個或多個國家,而無須辦理繁复的報關手續﹛申請暫時過境証須繳付手續費﹛取得臨時過境証的好處如下:
﹛ 簡化和加快清關手續﹛
﹛ 節省貨物進口和出口時的清關時間﹛
﹛ 進口貨物時無須繳付保証金﹛訂金或關稅和其他稅項,也省卻在貨物轉口時辦理退稅手續﹛
﹛ 可憑同一個暫時過境証將貨物暫時運進多個不同國家﹛
﹛ 暫時過境証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參与暫時過境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有澳洲﹛加拿大﹛中國﹛捷克共和國﹛歐盟﹛香港﹛匈牙利﹛印度﹛日本﹛馬來西亞﹛新西蘭﹛波蘭﹛新加坡﹛南非﹛南韓﹛瑞士﹛美國﹛泰國﹛土耳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