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任何物品(獲豁免物品除外)進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須在貨品進口或出口后14天內提交一份進口/出口報關單及繳付從价申報費与征款﹛各种報關表格如下:
(1)進口報關表格一;
(2)進口報關表格一甲(只适用于進口食品);
(3)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及
(4)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報關方式有兩种:
1. 提交報關單─親臨香港海關收款處提交報關單及繳交費用与征款﹛這种書面報關方式會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電子資料聯通方式報關─透過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通)提供的電子資料聯通服務報關﹛
報關費及成衣征款(港幣)
電子報關 政府 貿易通收費
進 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 不超過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本產出口不超過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轉口
不超過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來說,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擬備報關資料時,應按照香港政府統計處編制的﹛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國家/地區編號﹛運輸方式﹛貨物及數量單位﹛以下的檢核表有助厂商擬備報關資料﹛
擬備報關資料用檢核表
注意事項
是否已填妥報關表上适用的各欄及各空格 ﹛
填報的到達/出發日期是否正确 ﹛
填報的運輸方式編號是否与實際采用的運輸方式相符 ﹛
如屬拼裝貨物 ,是否已填妥貨物拼裝商所編配的運輸商提單/空運提單號碼 ﹛
填報的包裝件數是否相等于實際已運的件數 ﹛
是否已填報以港幣計算的到岸价/船上交貨价全數 ﹛
在千元單位以下的到岸价/船上交貨价數字是否已填在陰影空格內 ﹛
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加工后運進香港的貨品,是否已填報其到岸价全數,該數目應不只包括加工費﹛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統計處通知后才報關,是否已填妥該通知書的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