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當事人自愿選定買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采用何种貿易術語成交,應在買賣合同中具体訂明,由于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故當事人選用何种貿易術語及其所采用的術語受何种慣例管轄,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則來确定﹛
2.貿易術語一般确定買賣合同的性質
貿易術語是确定買賣合同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地說,采用何种貿易術語成交,則買賣合同的性質也相應可以确定﹛
3.貿易術語并不是決定買賣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
貿易術語通常雖确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但它并不是決定合同性質唯一的因素,決定買賣合同性質的還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雙方約定使用CIF術語,但同時又約定:﹛以貨物到達目的港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按此條件簽訂的合同,就不是裝運合同,而應當是到達合同,因為,在這里,支付條件是确定合性質的決定因素,由此可見,确定買賣合同的性質,不能單純看采用何种貿易術語,還應看買賣合同中的其它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4.避免貿易術語与買賣合同中的其它條件相矛盾
為了容易明買賣合同的性質和分清買賣雙方的義務,以免引起爭議,交易雙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應与買賣合同的性質相吻合﹛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据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与買賣合同的其他條件不吻合,甚至互相矛盾的情況,尤其在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与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5.﹛1990年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僅适用于買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而絕不适用于運輸合同中的術語(有時它們用同樣類似的詞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由于租船合同的術語對于裝卸時間和裝卸費用的限定更為嚴格,故交易雙方應在買賣合同中用特別條款盡可能就這些問題作出明确具体的規定,也就是說,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合的同時,應盡可能考慮運輸合同的要求,以便為隨后訂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礎,從而有利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如忽略運輸條件,使買賣合同中的運輸條件訂得不适當,這不僅會給運輸造成困難,而且會影響買賣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運輸合同是為履行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因此,負責安排運輸的買方或賣方在商訂運輸合同時,務必以買賣合同為依据,使運輸合同与買賣合同互相銜接,以保証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