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申請人中國A公司(買方)与被申請人加拿大B公司(賣方)于1995年1月15日簽訂了098號5万吨白糖銷售合同,單价USD311/MT CIF 中國廣西防城港,總額1555万美元﹛
合同付款條件規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買方銀行向賣方銀行開出貨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銷﹛可轉一次的即期信用証副本﹛賣方在5天內按總金額2%電匯到買方中國銀行某保証金賬戶上﹛買方在收到賣方保証金后2個工作日內開出即期信用証正本﹛如果賣方在收到信用証7日內未能傳真﹛裝運單据﹛﹛﹛船名﹛﹛﹛起運港﹛﹛﹛目的港﹛﹛數量﹛﹛﹛重量﹛等到買方,則賣方按貨物總值2%賠償給買方,同時L/C 撤証失效﹛
合同中仲裁條款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簽訂的第二天,申請人即按合同開具了信用証,而被申請人卻未能在5天內將2%保証金匯到中方銀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開出的信用証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請人的﹛信用証和合同樣本﹛進行交易,否則,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開出的信用証后,沒有正式致函申請人具体指出該信用証的哪些內容与合同規定不符,而是提出超過合同約定的額外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 申請人應按照被申請提出的信用証樣本重新開立信用証;
2 被子申請人將保証金交給加拿大銀行的信托戶口(而非電匯到中國某銀行賬戶上﹛
3 雙方按照被申請人草擬的﹛補充合同協議書﹛另簽協議,提高糖价,將每吨糖的价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
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的要求,雙方几次協商未能解決爭議,被申請人遂不再履行合同﹛
申請人認為其已根据合同開立了信用証副本并為此投入1000万元人民幣做開証保証金,而被申請人置簽訂的合同于不顧,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違約﹛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
1 承擔開証保証金1000万元人民幣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57万元;
2 根据合同第13條,按貨物總值2%計,贈償申請人31.1万美元﹛
二﹛仲裁結果
1 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31.1万美元;
2 駁回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利息的請求﹛
三﹛評析
1 信用証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証
信用証獨立于合同,但除非雙方存在新協議,信用証必須根据合同開立開立和接受信用証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申請人与被申請人于1995年1月15日簽訂的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依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并享有各自的權利﹛
合同簽訂之后,申請人已依約履行了開証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將合同約定的保証金匯到指定的銀行賬戶上﹛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匯付保証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不利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這是故意的違約行為﹛被申請人就其違約行為向申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 違約金与實際損失不能重复計算
關于賣方違約的賠償責任,合同第13條﹛付款條件﹛已有明确的規定﹛根据該條款,在賣方(即被申請人)違約導致信用証失效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應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2%的賠償責任﹛既然合同總金額為1555万美元,被申請人應就其違約行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31.1万美元﹛
申請人還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為開立信用証而向銀行匯付保証金人民幣1000万元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57万元﹛申請人此筆損失,系其實際損失﹛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相比,該實際損失的數額并不高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申請人提出的還應由被申請人支付保証金利息人民幣57万元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