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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証的主要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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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特征

信用証應用最初的目的在于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保障賣方安全收款,規避結算風險﹛

信用証的擔保特征,在當代有關信用証的國際權威慣例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可以得到印証﹛

國際商會1993年﹛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第2條將﹛跟單信用証﹛和﹛備用信用証﹛(簡稱信用証)定義為:信用証﹛意指這樣一种約定,根据此項約定(無論其名稱如何),銀行(開証行)應客戶(申請人)的請求并根据其指示,或代表自己,憑規定的單据,在信用証各個條款全部照辦的前提下,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開出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完成這樣的付款,或承兌并且支付這樣的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美國﹛統一商法典﹛信用証篇第5﹛102條a款(10)項﹛信用証﹛指﹛開証人應申請人之請求或為申請人之故,向受益人作出的滿足第5﹛104條要求的确定的承諾,即以付款或交付一定价值物方式兌付單据提示﹛如果開証人系金融机构,則這項承諾以可以是開証人向自己或為自己之故而作出的﹛﹛

合同特征

信用証是銀行/開証行應買方/進口商的申請而向賣方/出口商開立的保証付款的承諾﹛而買方之所以要求銀行作出付款擔保,乃是因為他与賣方在買賣合同中達成了這樣的協議﹛因此從買賣實務的角度來看,信用証是基于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是國際貿易輔助服務支持体系之一﹛

信用証最基本的關系是進口商与開証行,開証行与出口商,以及出口商与付款行之間的關系﹛顯而易見,進口商与開証銀行的關系是合同關系,因為進口商向開証行提供的開証申請書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約,開証銀行如果接受這种要約,則在開証申請書上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然后,依据開証申請書的要求開立出信用証﹛開証行与出口商也是合同關系,開証銀行根据進口商申請書規定的內容,開立出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証,該信用証對于出口商來說,具有法律上要約的性質,出口商如果對該要約沒有异議,接受了信用証正本即應視為出口商接受要約﹛表示信用証開始生效﹛出口商与付款行之間的關系同樣也是合同關系,這是因為在信用証生效后,出口商應備齊信用証所規定的有關單据,在信用証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付款銀行索取貨款﹛

信用証是開証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出口商保証付款,首先表現為擔保特征,但擔保本身同時也是合同關系﹛在通常的信用擔保中,擔保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性質一般是單務合同,即受益人只要提交合格的証明,証實被擔保人違約不支付貨款,擔保行就必須支付約定的擔保款項﹛而信用証的合同性質通常是雙務合同,因為受益人要想索取貨款,必須備齊信用証所規定的有關單据包括提單等物權憑証,在信用証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給指定的付款銀行﹛

在開証行開出信用証向出口商保証付款,并且指定自己為付款行時,出口商与開証行﹛付款行之間的合同關系更為明顯﹛因為開証行与出口商之間的權利与義務是以信用証的規定為准,前者保証付款,后者保証交單﹛此時開証和付款的義務主体是由開証行合二為一,開証行所承諾的實質內容就是開証和付款,并且是第一付款人﹛

意思自治特征

從一定的角度來說,法律是通過兩种方式确立的:一种是法定主義,即由法律直接明确規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与義務;另一种是通過法律行為制度完成法律關系中權利与義務的确定与實現﹛法定主義方式中除了最典型的法典形式外,還有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即基于民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允許當事人個人自由創設法律關系﹛一般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的根本精神或強制性規定,個人或主体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依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自由創設﹛

當事人個人創設法律關系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稱之為﹛民事法律行為﹛,并在其第54條中作出了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為﹛

從主要是以銀行信用替代商業信用實現貨款順利對流的實務職能來看,信用証的上述關于意思自治的法律特征是再明顯不過了﹛這是因為迄今為止,有關信用証的直接的法律規定只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五篇(UCC5)涉及﹛但1995年美國﹛統一商法典﹛修訂之前的舊版本,由于內容脫离實際甚遠,美國各州在將之采納為州法時几乎都附加了條件,如著名的NY﹛UCC5﹛102(4)條款﹛﹛﹛(4)如果依照信用証條款或約定﹛交易過程或慣例,信用証之全部或一部應适用國際商會第十三次大會或以后的大會所通過的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則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法第五篇不适用于此類信用証﹛﹛該條款于1964年9月27日在紐約州生效﹛

因此,當前規范信用証運作的主要是國際商會具有全球影響的UCP500﹛由于是慣例,不管其影響有多大,在當事人的規定与之相衝突時,只要不違反法律的根本精神或強制性規定,其效力必然小于當事人的自治意思或合同規定﹛這一特征很好地解釋了為什么即便有了UCP500的詳盡規定,全球貿易中仍然存在著大量的信用証糾紛,因為在信用証業務中,當事人如銀行可以把許多不規范的做法如所謂的﹛軟條款﹛列入信用証中﹛

*上篇文章: 信用証出口押匯詳解
*下篇文章: 跟單信用証項下的其它運輸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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