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從開証行付款保証的性質划分的﹛
﹛﹛(1)不可撤銷信用証(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証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証;只要受益人按該証規定提供 有關單据,開証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証付清貨款﹛凡使用這种信用証,必須在該証上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并載有開証行保証付款的文句﹛按﹛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7條C款的規定,﹛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証應視為可撤銷的﹛﹛
﹛﹛(2)可撤銷信用証(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銷信用証相反,它是指開証行對其所開出的﹛在有效期內可以不經過受益人和其他當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況下,有權隨時作出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証﹛凡使用這种信用証,也應在該証上注明﹛可撤銷﹛(Revocable)的字樣,或載有開証行有權隨時修改或撤銷的文句﹛
﹛﹛這兩种信用証,就其保証付款的性質而言,相差甚遠﹛不可撤銷信用証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銷信用証大得多,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可撤銷信用証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雖然比不可撤銷信用証小得多,但仍為資本主義市場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証規定備貨制單;為受益人提供融通銀行資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銷信用証都會被撤銷,而且一經銀行議付,則不能撤銷﹛但長期以來,我國出口不接受這种來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