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証的主要風險 信用証方式雖比較能為買賣雙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獨特的性質(特別是它的机械的嚴格一致原則,)常為不法商人行騙冒假所利用,客觀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風險,從出口貿易業務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几個方面:
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証
買賣合同,其條款應与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种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証,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7f証或不開証(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証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証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二.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証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証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井﹛如
規定不确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証﹛
信用証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照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据,有可能成為開証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証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种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進口商偽造信用証偽造信用証,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証,或与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証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准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証,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該証沒有像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确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証到某中行要求鑒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几點可疑之處:
1.信用証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証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証的簽名為印刷体,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信用証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据以上几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証為偽造信用証,后經与開証行總行聯系查實,确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証詐騙﹛
四.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据的信用証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据,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柜提單﹛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証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和數量和价格檢驗証明的條款,根据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只能出具品質和數量的檢驗証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檢驗証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价格檢驗的詞句﹛又如:我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証規定瓷管需裝單艙﹛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准裝深柜,必須在提單上加注不准裝深柜﹛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适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一條規定列入信用証內,因為:(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力范圍,只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适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貨是根据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五.信用証規定的要求与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証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証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适當時應据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如,國外開來的遠期信用証中,規定利息或最終貼現費由買方負擔,但到期付款,開証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稅﹛因為根据有關國家或地方法律,對利息收入均課征所得稅﹛例如,巴黎國民銀行根据法國稅法第125條,擅自從付給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國政府征收所得稅的對象應是法國的企業和公民,而遠期匯票是由我國出口公司融資,利息規定由買方負擔利息,所以不應扣除利息所得稅﹛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類似規定,作為出口商應予充分考慮,電洽國外買方修改信用証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稅的條款﹛又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証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据信用証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risks)條款,雖然這兩种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証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証刻意涂改,變更原証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証,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証,金額為318万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証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証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証是經客商涂改后,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証,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証﹛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証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証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証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証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万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万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証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与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复:從沒听說過開証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証﹛至此,可以确定,該証為偽造保兌信用証,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八.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証
如果信用証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証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后,由于貨价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九.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証交易實質
如果信用証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証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証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