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信用証業務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証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范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几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經背書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証申請人(外商)后,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証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証行或開証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如何防范這种風險呢?有种觀點認為,對這种風險最簡單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証,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种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証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証,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种情況:
﹛﹛一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証業務單証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証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証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証申請人系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台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証則需從台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台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几天仙到達台灣,而開 &127;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盡快輸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証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台灣口后單証遲遲不到,使開証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証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証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