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重選擇貿易伙伴
﹛﹛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机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触和了解客戶,不要与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机构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确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2.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确信用証的內容
﹛﹛買賣合同是信用証的基礎,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証其內容如何,可預先在買賣合同里作出明确規定﹛大致包括:開証日期(以開到日期為准);信用証的有效期(裝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規定開証行﹛保兌行(在一定條件下);指定信用証的种類(不可撤銷﹛即期﹛可轉讓等);備類單据名稱与份數;允許分批轉運(不應限定每批裝運間隔期間,如每批間隔30天);規定出口商有權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証條款,若進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權提出損害賠償﹛
﹛﹛3﹛慎重安排信用証的開發方式及條件
﹛﹛在信用証交易中,賣方必領嚴格按照信用証規定的條件去裝船交單,才能取得款項﹛因此,賣方在訂立買賣契約時,對于有關信用証的開發方式及其條件,必須作慎重的安排与選擇,盡可能作到按自己認為滿意的方式來安排信用証的開發,并對所接受的信用証條件都有絕對的把握履行,對于沒有把握履行的條件不要訂立或要求修改﹛如:應要求買方在買賣契約訂立以后盡快開發信用証,以便有充分的時間來安排生產﹛購貨或裝船﹛對于新往來的客戶,宜要求對方申請其銀行開發信用証以前或申請開發信用証以后,迅速將其"信用証開發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郵遞寄來,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時間,檢查內容是否妥當﹛
﹛﹛4.認真審查信用証
﹛﹛出口方及銀行均需對信用証進行認真審查,審查范圍及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核對信用証的內容与買賣合同是否一致,發現有出入的內容及無法執行的條款必須迅速要求進口商改証,而且只有收到開証行的改証通知書后方能裝運貨物,万不可輕信客戶的允諾﹛其次,審查信用証的可靠性﹛如信用証的真偽﹛開証行的信用﹛信用証的种類﹛信用証的生效等﹛對開証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与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証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确保來証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証行的可靠性﹛根据﹛統一慣例﹛第8條的規定,通知行應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的信用証表面真實性﹛因此,通知行有責任鑒別所通知信用証的真偽﹛實務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開証銀行的簽字樣本,運用"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電訊系統(SW匝T)來确保信用証外觀真實性,所以,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情況﹛在我國,如果國外進口商直接把信用証寄交出口商,出口商應將信用証送交中國銀行核對印鑒﹛備案,并由中國銀行确定信用証真偽﹛我們中國銀行要求,信用証傳遞必須由開証行寄交或轉交中國銀行才生效﹛此外,賣方還可以要求買方或開証行請其他自己較為熟悉或資信好的銀行對信用証加具保兌,對此,賣方可以參考倫敦每年 出版﹛銀行家年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