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証篇第一部分:信用証
信用証的審核(對來証的審核)
許多不符點單据的產生以及提交后被銀行退回,大多是對收到的信用証事先檢查不夠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來可以糾正的錯誤由于審核不及時沒能加以及時地修改﹛因此,一般應在收到信用証的當天對照有關的合同認真地按下列各條仔細檢查,這樣可以及早發現錯誤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收到信用証后檢查和審核的要點:
(一).檢查信用証的付款保証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証或該項付款保証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証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証由于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証的,對于此類信用証,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証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証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証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証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証;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証后才能生效﹛﹛
5.信用証密押不符;
6.信用証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証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証;
8.由開証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証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証的付款時間是否与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証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后若干天內或見票后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証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証國外到期, 有關單据必須寄送國外, 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据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据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証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証受益人和開証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証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証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确,將會給今后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証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据將构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証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几點:
1.能否信用証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并按期出運;如來証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与客戶聯系修改﹛
2.實際裝期与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証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証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証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据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証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証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証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証/FA產地証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証或出具有關証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証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証等所需的時間﹛
9.制造﹛整理﹛審核信用証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据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据送交銀行后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証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証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么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注明,并寫明是根据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