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作業之一:中國代理制度的完善對于貨運代理的意義 國際貨運代理第一講: 代理制度 与 國際貨運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与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 以他人名義為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叫做代理人﹛
- 其名義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稱本人﹛
- 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叫做第三人或相對人﹛
代理關系中涉及的兩個合同和三种關系
兩個合同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 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對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
代理制度的意義
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活動的范圍得以擴大,權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預算﹛
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僅可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識參加民事活動,而且通過利用他人能力和知識使活動能力得到极大地擴展﹛
西方國家的代理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的代理制度
英美法系國家的代理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的代理制度
直接代理
間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委托人)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稱為直接代理﹛
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義,但是為了本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訂立合同,日后再將其權利義務通過另一個合同轉移于本人的,則稱為間接代理﹛
英美法系國家的代理制度
顯名代理
隱名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顯名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已經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委托人)訂約的,這個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本人應對合同負責,代理人不承擔個人責任﹛所以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訂約時已指出本人的姓名,或稱為顯名代理﹛
隱名代理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沒有指出他為之代理的本人的姓名,這個合同仍認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應由本人對合同負責,代理人對該合同不承擔個人責任﹛所以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沒有指出本人的姓名,而稱為隱名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雖然得到本人的授權,但他在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根本不披露有代理關系一事,即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也就 是未披露有本人的存在,這叫做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
本人的"介入權"
本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向第三人起訴,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權,他就使自己對第三人承擔義務﹛
第三人的"選擇權"
第三人發現了本人之后,他可以要求增加本人或代理人承擔合同義務,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訴﹛但是第三人一旦選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擔義務之后,他就不能改變主意對他們當中的另一個人起訴﹛
大陸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較
英美法系顯名代理﹛隱名代理兩种形式類似于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合同均認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應由本人對合同承擔責任,代理人不承擔個人責任﹛
?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形式与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兩者的法律后果卻頗不相同﹛按照大陸法的規定,間接代理關系中的本人不能直接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必須經過兩項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張合同權利;而普通法中本人有介入權,可以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但第三人一經發現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對本人起訴﹛這是大陸法与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區別,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個特點﹛
我國代理制度的完善
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我國﹛合同法﹛對代理制度的新規定
﹛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分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總則中規定了合同的訂立程序及相關制度,分則中規定十五种典型列名合同,其中除了与貨運代理有關的運輸合同﹛倉儲合同外還公布了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三种与代理制度直接相關的合同內容﹛
﹛合同法﹛有關"隱名代理"的規定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与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証据証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有關"未披露委托人身份代理"的規定
﹛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与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与委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行紀合同与間接代理
﹛合同法﹛第414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小結
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英美法系中的顯名代理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代理三者相同,沒有差別﹛
我國﹛合同法﹛以列名合同對行紀合同進行了專門規定,接受了大陸法系中的間接代理概念﹛
﹛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与英美法系中的隱名代理相同﹛
﹛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移植了英美法中的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