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据﹛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務工作由人事部考試中心和外經貿部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体分工,由各地協商确定﹛
第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試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五條 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外經貿外語(包括英語﹛俄語﹛日語﹛法語4個語种)2個科目,外經貿外語考試分筆試和口語2個部分﹛
第六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与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業務外語3個科目﹛其中業務外語科目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中的B級考試﹛
第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不含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口語部分)﹛除外銷員從業資格"外經貿外語"考試科目中的口語部分外,其它考試科目均采取閱卷筆答方式﹛
口語部分的考試,每個考生為10分鐘,考試時間為次日上午﹛
第八條 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証﹛
第九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証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机构報名﹛報名時,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經考試管理机构核准后,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証,應考人員憑准考証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的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員參加考試,按屬地化原則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証書(在有效期限內),并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証書﹛﹛
參加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織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試,已取得外銷員資格考試單科合格成績,并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只參加未考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証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考試用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种与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必須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与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与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价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