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机构簽發的補充証書与原証書同時使用時有效﹛
簽証日期和有效期
檢疫机构簽發的單証一般以驗乞日期為簽發日期;
檢務部門收到施檢部門的証稿后,出境簽証應在2個工作日內,入境簽証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出境貨物的出運期限及有關檢疫單証的有效期:
1.一般貨物為60天;
2.植物和植物產品為21天,北方冬季可适當延長到35天;
3.鮮活類貨物為14天;
4.交通工具衛生証書用于船舶的有效期為12個月,用于飛机﹛列車的有效期為6個月,
5.旅行健康証書有效期為十二個月,預防接种証書的有效時限參照有關標准執行;
6.換証憑單以標明的檢驗机构有效期為准;
7.信用証要求裝運港裝船是檢驗,簽發單証日期為提單日期三天內簽發(含提單日)
以下貨物,海關可一律憑檢疫机构簽發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不在加驗原檢疫机构簽發的各种單証:
1. 對進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
2. 對進口舊机電產品;
3. 對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
4. 對輸往美國﹛加拿大帶木質包裝的;
5. 對美國﹛日本﹛韓國輸往我國的,不屬于法檢商品的非木質包裝貨物;
6. 進口貨物發生索賠時;